为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主题,并通过我们的工作促进新密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派出了由王海旭副院长带队和10名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中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共13人组成的我院赴延安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考察团,于2月23日中午,开始了以“铭记革命历史,弘扬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革命精神”为主题的“红色之旅”——延安行。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相峰同志带领院党组成员专程为考察团送行,并要求考察团成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悟“延安精神”的实质,对照以前的工作, 总结经验、教训,通过考察,真正从内心深处树立为民意识、大局意识,把考察、学习的成果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去。27日考察团圆满结束行程,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行程:
考察团于23日傍晚抵达西安,因天气不好,又适逢下雪天气,从西安赶赴延安时已是24日下午,到达延安后,及时与延安中级法院取得联系,共同协商确定了25日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的考察细节。晚上,王海旭副院长在宾馆重新强调了考察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25日早晨我们首先来到宝塔山下,参观了延安宝塔。上午9点,延安中院政治部旧址管理处任处长及两名工作人员带领我们顶着严寒和飘扬的雪花来到被当地百姓称为“法院山”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先后参观了工作人员办公区、院长办公区、警备区、监所、大礼堂--即现在的旧址审判史展览馆和靶场等地方。延安中院的人员详细为我们讲解了边区高等法院从1937年7月成立到1950年1月撤销共13年的运行情况及后来对旧址的修复情况,在参观过程中,每个人都用心听、认真记,对无法及时记录的东西,就用照相机和摄像机全部录下,尤其是在博物馆介绍马锡五审判方式部分,大家都在每一幅图片、每一段文字前仔细阅读、品味、记录、提问、思考。旧址参观就要结束了,王海旭副院长亲自带领大家在旧址门口面对国旗冒雪重温了法官誓词并庄严宣誓“坚持司法为民,以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为载体,在司法工作中紧紧依靠群众,把维护和实现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准则”。
为表示崇敬和对旧址修复做点贡献,在宣誓后,向旧址管理处捐款1000元。参观完旧址,我们还走访了当地居民、同延安中院的同志进行了座谈。
下午,考察团又来到延安革命历史博物馆,认真观看了博物馆中的每一幅图片、每一段文字、每一件遗物,仔细听取了讲解,重温了那一段轰轰烈烈的革命历史;随后,我们来到了杨家岭和枣园,瞻仰了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旧居、七大会议旧址等地;最后,我们来到张思德广场,面对张思德的雕像表示了深深的敬意,在张思德的雕像和毛泽东同志题写的“为人民服务”五个红色大字前,由民事口支部书记王建生同志带领大家面对党旗重温入党誓词,立下“把‘人民’牢记心头,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用实际行动把‘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融入司法工作中”的誓言。
在返回的车上和休息时间,大家一直都在讨论延安的革命历史和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精神,说的最多的、也是最朴素的一句话就是:“老一辈人在那样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取得那样的成绩真是不容易!”
二、考察的收获
通过几天的朝夕相处和参观、学习、座谈,大家增进了了解,加强了团结,更重要的是对延安时期的那段历史及整个中国当代革命史有了具体而深刻的理解,对当代中国法制进程的演变有了完整和清晰的认识,一致认为:我们现在的生活和工作来之不易,这次延安之行给每一个人都是一次心灵的洗涤和震撼;纷纷表示:作为一名法官,要铭记革命传统,发扬优良作风,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革命精神发扬光大,真正把看到、听到、学到的东西向党组汇报,向全院干警宣传,并切实把延安精神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去,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晴雨表,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使我们以后的工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三、关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及旧址修复情况和马锡五审判方式介绍
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介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雏形)其前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司法部,当时只有6人。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于1937年7月9日,主要工作是领导全边区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处、书记室、司法行政处、总务科和监狱等机构。分别由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马锡五担任院长或主持工作。高等法院在党中央的重视支持下,接受边区政府的领导和边区参议会的监督,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先后推行了三级三审制度、上诉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狱政制度,并独创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边区的政权建设建立了永载史册的历史功勋。也为新中国审判制度的创立和完善,培养了优秀的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边区高等法院1950年1月19日随着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撤销而撤销。
2、关于旧址情况:1947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遭国民党胡宗南部焚毁,又经几十年风侵雨蚀,损坏十分严重。2001年7月,延安中院启动修复工程,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次第修复办公区、警备区、监狱等55孔窑洞,礼堂、岗楼、大门、标志门各一。另把大礼堂改建成展览馆,展出和馆藏文物史料千余件,使每一位参观、学习的同志对边区高等法院及全边区审判历史能有全面概括的了解。修复工程历时5年,于2006年10月竣工。旧址占地共35亩,目前 专门留有一孔窑洞和靶场未修。走进展览馆,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毛泽东同志为马锡五同志所题的“一刻也离不开群众”; 第一任院长谢觉哉的“合情合理既是一部好法”在展览馆中十分醒目;第三任院长雷经天同志“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对法官要求的十六字标准也熠熠生辉。在旧址新设的大门口由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肖扬于2006年题写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的匾额。据介绍,该处旧址将建为全国法官“反腐倡廉”基地,作为法官的培训场所,但仍需要一段时间和大量费用。
3、马锡五同志及马锡五审判方式介绍
(1)、马锡五同志介绍
马锡五,陕西保安县即现在的志丹县人。1899年1月8日出生。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参与创建陕甘宁苏区的斗争。历任陕甘宁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和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等职。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于1942年10月任命马锡五同志为陇东专署专员,1943年3月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62年4月10日于北京病逝。
(2)、马锡五审判方式介绍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马锡五同志在边区实行的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办案方式。这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为民的崭新形式,是巡回审判方式的典型代表,它形成于1943年,1944年以后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广泛推广。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继承和发扬边区优良司法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审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和人民陪审制度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特点是: 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查明案情、就地解决;二、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三、不拘形式、程序简便、便利人民诉讼。其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了争讼,促进了团结,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作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3)、学习、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现实意义
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研究和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又重回人们的视野,成为热议的话题。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不少人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知之不详,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战争时期的审判方式,虽然在当时有其积极的意义,但这一模式以重实体轻程序为主要特征,不符合现代司法注重程序公正的理念,已经不能适用于现代司法。有的人由于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缺乏全面、准确的认识,不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征和精髓,简单地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就是巡回办案、就地审判,甚至单纯地理解为抱卷下乡、在田间地头搞审判等外在形式,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顾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变化,机械适用、照抄照搬的问题。
如何在当代司法实践中较好的运用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前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了解和倾听广大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这些精神实质,和我们目前大力倡导的“司法为民”指导思想是一脉相通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突出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相一致——都要求司法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可能已不适应当今形势,但其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和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任何超越该历史阶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不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从现在审判实践看,传统司法模式在与最基层民众直接接触的基层法院和人们法庭,仍然具有较高的适用价值。
事实上,随着社会需求及时代思潮的发展变化,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司法改革,基本趋势是推动法律和司法的社会化,革除司法的繁杂化、程式化,强调便捷性、民主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纠纷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性,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化,纠纷解决性质和形式上的民间化和多样化,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而获得长足进步。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既契合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切合中国国情与现实,又符合世界司法发展潮流。所以,我们应当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积极运用其走群众路线、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原则。当然,在具体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也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已发生巨大变化的现实,有所扬弃、有所发展,不能机械适用、照抄照搬。具体而言,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案件,即主要用于解决属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纠纷和争议。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征是走群众路线,基本方式是调解与判决相结合,以群众参与调解为特点,而刑事案件作为国家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实行较为严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一般不宜采用; (二)、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不能绝对化地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行政案件,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是当事人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二是涉及众多人利益的政策性较强的案件;三是对于规范、指导公民行为,具有较强教育意义的案件;四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需要利用社会多种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案件。从具体案件类型上看,传统民事案件(如婚姻、宅基地、邻里纠纷等)以及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如医疗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可以适用;(三)、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基层纠纷与中心城市的司法需求和纠纷解决模式有很大不同,发生在农村的一般民事纠纷,绝大多数都适宜以调解或非正式方式解决。在农村,群众更倾向于依据民间社会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解决纠纷,通常会优先选择村、乡干部以及地方权威调解;在冲突激烈,调解难于奏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希望司法或行政力量的快捷介入;群众更注重实质公正和结果的合理,习惯情、理、法的融通,对司法程序并不适应。因此,诉讼调解远比判决效果要好,而作为农村基层司法机构的人民法庭,更应广泛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我们民一庭及各人民法庭会更多地适用就地审判。就地审判的地点,以便利群众为宜,一般可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公共场所,并非一定要在田间地头,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庭的功能。
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还会着力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就调、多途径调解,但也要注意避免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问题。二是群众参与和依法审理、依法裁判的关系。应注意参与群众的代表性、客观与中立性,群众参与以调解活动为主,对于群众的评议,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纳。要注重吸收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三是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民事诉讼要依法坚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注重发挥当事人作为案件当事者和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在超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应加强法官调查取证,以保障案件的公正裁判。
总之,我们会把这次学习到的宝贵经验恰当的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结合09年全省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力争使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努力完成省高院和上级领导要求的目标,为构建平安新密、和谐新密做出一个法官应作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们考察、学习的经过与体会和以后工作的思路及打算,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