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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办法

郑中法发[2009]2号

发布时间:2009-04-30 14:30:39


    为贯彻落实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推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构建和谐郑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院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2009年3月,召开全市法院调解年活动再动员会,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本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将调解年活动的意义、要求、目标宣传到每一位干警,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等参与调解年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调解年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条  本院成立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解年活动的组织领导。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调解年工作的具体开展与成效。各成员单位每月要向调解年活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调解年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调解年活动办公室要建立调解工作台帐,每月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条  调解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以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各成员单位要准确把握上级法院的指导精神,明确工作方法,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第四条  立案前调解和立案调解。立案一庭应当做好立案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在立案接待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纠纷,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要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对该两类案件,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多元化调解,或由法院委托该类组织进行调解。

    第五条  申请再审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解。立案二庭应当做好申请再审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调解率不低于10%。

    第六条  审判调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庭的法官要注意通过发挥庭审功能,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鼓励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长、主管院长要参加案件的调解,层层化解矛盾。

    在裁判文书签发后、送达前,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

    在案件的送达阶段或宣判后当事人通过来信或来访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或疑问的,承办法官、合议庭要利用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或判后答疑的程序,劝导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促进、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七条  刑事审判庭要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确保本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30%,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20%。

    第八条  民事审判庭要加大对各类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探索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渠道,确保本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40%,二审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30%。

    第九条  再审程序的调解。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审监庭的法官要做好当事人情绪稳定工作,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强化调解意识,确保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15%。

    第十条  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执行人员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把调解年活动与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各种措施结合起来,开辟调解绿色通道。民事审判庭要确保民事案件巡回审判率不低于25%,行政庭确保行政案件巡回审判率不低于25%。

    第十二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我院的调解年活动进行宣传,为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把调解年活动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十三条  研究室要围绕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建立多元化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等专题,结合两级法院的工作实践进行研讨,总结成熟经验,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推动调解年活动的开展。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和法警支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调解年活动,为调解年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保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要坚持党委对调解年活动的领导。对于少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党委报告,寻求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六条  各业务庭室要统筹兼顾调解年活动和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做到二者互相促进,齐头并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3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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