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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近两年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4-28 10:39:14


    我们对郑州市两级法院2007年、2008年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了这两年郑州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概况和总体趋势,这对指导法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以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会有所助益。

    1、从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总量来看,整体呈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可观。2007年受案746件,2008年受案达944件,案件数量增加198件,增幅达26.54%。社会转型、官民矛盾凸显,百姓以法维权意识增强,以及新的行政管理领域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是受理行政案件总量上升的主要原因。

    2、从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来看,案件类型不断增多。2008年较2007年新增了一些案件类型,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改革、烟草专卖、水库移民资格登记等案件。且其他类型的案件,2007年、2008年分别为62件、57件,分别占当年全部受理案件的8.3%、6.04%,都属于整体归类,因技术因素案件类型尚未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型不断增多,一方面是由于行政管理领域拓宽、新类型行政争议出现,另一方面是立法对公民权益保障日益完善,之前潜藏的行政争议在相关立法施行后暴露出来并起诉到法院,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到2008年底就有3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诉到法院来。

    3、从案件数量和所占比例分析,这两年受理案件主要集中于土地类案件、公安治安类案件、房产登记类案件、社会保障和劳动工伤类案件、城建拆迁、道路交通以及工商管理等类型案件。这些行政管理领域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也是极易产生行政纠纷的领域,案件数量较多也属正常情况。当然,2008年受理了207件水库移民资格登记案件,占全部案件的近22%,但这是归同一法院管辖的同批集团案件,属于极特殊情况,不影响我们上述行政诉讼受案集中类型的整体分析。不太严格的说,土地类、公安治安类、房产登记类案件,占这两年受理案件数量和比例的前三位。这足以引起法院和这三类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法院而言,要加大这三类案件的审理方法和经验的总结,加大对三类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这三类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从案件的应诉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4、行政不作为案件大幅增加。2007年行政不作为案件有11件,占全部案件的1.47%,2008年上升为22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上升为2.33%,不论绝对数量,还是所占全部受理案件的比例,都呈现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达近一倍。公民以法维权意识的增强,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大力宣传、不断强化和公民对其信赖程度的不断增强,都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的容忍度逐渐降低,不光起诉积极作为的行政侵权行为,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致使其权益受侵害的,也不再容忍,越来越敢于、愿意通过诉讼来讨说法来维权。

    5、公安、治安类案件、工商类、物价、文化新闻出版、税务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公安、治安类案件2007年受案128件,2008年受案上升为164件,增长了36件,但占全部受理案件的比例仅由17.16%上升为17.37%,增长幅度不大,基本上持平。

    工商类案件2007年28件,2008年上升为39件,增长了11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由3.75%上升为4.13%,增幅明显。物价类案件2007年为2件,2008年上升为8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由0.27%上升为0.85%,增幅明显。文化新闻出版和税务类案件,均由2007年的1件,上升为2008年的4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由0.13%上升为0.42%,增幅明显。当然,一些类型的案件本身受案数量不多,再加上年度变化等偶然因素,出现小幅变化也不能完全准确表征其变化趋势,对此,我们也应当正视。  

    6、行政复议类案件大幅下降。2007年行政复议类案件21件,2008年下降为8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由2.82%下降为0.85%。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除法定复议前置类的案件外,行政复议对大量的行政争议而言是选择性的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从诉讼经济和实际效果考虑,越来越不愿选择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申请行政复议的,又因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不力,绝大多数是维持原行政行为,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能起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决定,只能起诉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此外,除土地、房产登记、城建拆迁、矿产资源、城管执法等类案件数量小幅下降外(作为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些主要类型,随年份变化出现小幅升降,均属于正常现象),其他种类案件大部分受案数量均有所增长,不再详细分析。

针对统计分析出的上述趋势和变化,我们对改进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以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针对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总量不断增长的情况,我们法院应当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首先,要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配备,物质资源的支持,增强行政审判力量;其次,增强行政审判法官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在案多人少短时间难以改观的情况下“以效率缓解压力”。再次,加大协调力度,通过庭前、当庭和庭后各环节协调,找准矛盾点,解决实体争议,鼓励当事人自愿撤诉。

    二是,针对案件类型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的情况,法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熟悉新的行政管理领域,对新出现的理论问题和法律问题深入研究,探讨解决方法;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对新管理领域、新管理方式多咨询行政机关,听取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共同探讨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诱发新型案件的原因,对相关法律问题、法律知识法院可以通过授课、讲座、研讨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实现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是,针对受案数量相对集中的土地类、公安治安类、房产登记类、社会保障、劳动工伤类、城建拆迁、道路交通以及工商管理等类型案件,法院要加大这些类型案件的调研,归纳问题,分析原因,总结审判经验,除指导法院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外,及时将相关情况通告这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他们发出司法建议,完善其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这些领域行政争议的发生。

   四是,针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增多,我们建议行政机关,当然也包括法官,树立正确的行政行为理念,即不光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也同样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要同等对待。行政机关要不断强化服务型政府理念和职责履行意识,对应主动履行的职责要积极主动履行,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要及时答复,而且必须以正式的书面的形式答复。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要及时作为,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也要及时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谋求保护。

    五是,对案件数量明显增长的公安治安类、工商类、物价类、文化新闻出版类、税务类案件,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引起重视。被诉行政机关应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纠正执法中的违法、不当之处,完善执法程序,减少引发行政争议和被诉的机率。

    六是,行政机关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制度,严格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行政机关的审查标准,实现行政复议在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功能,避免复议只维持不撤销现象,避免行政复议制度虚置、流于形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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