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被告屋顶的雨水直冲原告窗口倾流,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改修房屋下水管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院内的雨水及其他废水现在就是通过村民组修建的排水设施排出的,原告主张被告阻挡原告院内雨水废水畅通的事实并不存在,原告起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居住的实际情况,虽然原告要求被告改修房屋下水管道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支持,但被告如果在自己房屋的下水管道上装上弯头,对双方均有利,因此,本院建议被告放弃前嫌,为了双方和谐相处,能够自觉自愿地改修自己房屋上的下水管道。原告也应当考虑自己的房屋是新建的,被告的房屋是十多年前建的,被告房屋上的下水管也是十多年前就安装好的,不要强行要求被告改造,要相互沟通,妥善解决矛盾。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当你看到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后,你是否觉得有些啰嗦?后面的一段话与判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可我在写判决书时经过权衡还是选择了这样写。为什么呢?这得从案件发生说起。
原告宋群与被告宋军是叔伯兄弟,前后邻居,宋群的房屋居北,宋军的房屋居南。他们二人承继了父辈的恩恩怨怨,十多年来两家因流水、走道等不断发生摩擦,甚至动了干戈,也惊动过当地派出所,调停的人常是无功而返。2008年7月,两家又因排水问题挥动了拳头,宋群一纸诉状将宋军起诉,两家又一次对薄公堂。曾经接触处理过两家纠纷的我,知道两家积怨较深,为了所谓的各自在村里的面子问题互不相让,任凭你如何做思想工作,谁都不愿意首先让步,僵局无法打破。
事实上两家诉讼的原因很简单,宋军的二层楼房后安装有7根20厘米长的下水管(老式钢管,未加弯头),这7根下水管均向两座房屋之间的通道排水,宋军的房屋建于十多年前,宋群的房屋是2008年新翻建房屋。宋群称宋军房上排下的水冲刷了他家的窗户,给他家的房屋安全造成损害,要求宋军排除妨碍。宋军则称两家房屋之间隔着1.5米的通道,郑州地区没有特别大的雨,自家房子是多年老屋,自家排水根本冲刷不到宋群家的房子,不能宋群要求什么是什么,宋群是明摆着欺负人。在几次调解未果后,我带领书记员,约上村组干部一起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和实验,最终结果不能断然判定宋军家的排水能冲刷到宋群家的窗户和房墙。双方在勘验现场仍是争吵不休。我在勘验现场调解时征得村组干部同意提出,由村民组出资出力并安排人员在宋军家的排水管上装上弯头,排出的雨水可以直接成直线向下,彻底解决双方的排水纠纷,也照顾到宋军的情绪。宋军想不通为什么建成近20年的房子宋群要求自己改变原状,抵触情绪很大,坚决不同意。宋群看宋军坚决不装弯头,再次扬言如果打不赢官司,就要把自家的新式排水设施拆除,也装上与宋军家一样的排水管,双方对流排水。在多次调解不能解决双方矛盾的情况下,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我选择在判决书中再一次努力劝解双方能够暂时搁置争议。没想到宣判那一天,双方在看到判决书内容时都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冷静态度。宣判后宋军避开宋群对我讲,如果法院判决他装弯头,说什么他都不会接受,现在自己感觉法院的判决入情入理,他争取一两年时间内翻建房屋,彻底解决排水问题。宋群也认为法院的判决显示了法院希望解决双方矛盾的真心实意,并提出如果宋军有意愿能够翻建房屋他愿意等待一段时间。双方剑拔弩张的局面终于缓解了,我这份有些啰嗦的判决书起到了和解矛盾的催化剂作用,我因此也更加认识到作为民事法官无论以什么方式了结案件,能够化解一件又一件的恩怨矛盾就会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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