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具备医师资格却明目张胆开办诊所,虽被行政机关多次处罚但屡不悔改,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4月23日,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化名)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被告人刘明(化名)在未获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中原区卧龙岗村开办了一家名为“妇幼诊所”的个体诊所。刘明(化名)因非法行医,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先后于2008年5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对其进行处罚。2008年11月10日20时,刘明(化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时被中原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化名)属非法行医,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化名)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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