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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现行听证制度的定位

  发布时间:2003-11-25 15:28:38


    一、 听证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赋予给了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一但启用该项权利,法院就必须进行审查,但审查应遵循哪些程序,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而且很多是暗箱操作,尚欠规范,缺乏约束,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更是缺少透明度,没有知情权。为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申诉案件的审查,本院自2000年6月8日起,开始实行再审立案听证调查制度。听证制度的实施,保证了申诉案件审查的公开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也保证了提起再审案件的准确性、严肃性,同时也减轻了审判监督庭案件数量方面的压力。听证制度的实施,让申诉人有机会面对被申诉人陈述心中的冤屈,化解了申诉人对法院的矛盾。另审查制度形式的公开,更利于当事人相信法院判决的公证性,便于法院做服判息诉工作。

    由于申请再审案件不收诉讼费,导致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的随意性。以民事案件为例,2002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3427起,到本院申诉的民事案件就达784起,占审结案件的五分之一多。2003年上半年,民事申诉立案已达到580起,比去年还有上升的趋势。2002年郑州中院立案庭立各类申诉案件总计一千四百起,面对如此庞大的申诉案件数量,若启动听证调查过于频繁的话,从本院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均乙无法负担,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效率、诉讼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将听证进行合理定位。

    二、 听证制度的定位

    1、听证制度的本质及其目的。

    听证制度的本质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改革过去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审查采用封闭的书面的传统做法,而实行直接的公开的方式,面对面地聆听再审申请人、申诉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申诉理由,对原裁判认定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的依据,审核其提供的新证据,并允许通知前来参加听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辩驳、反证或承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从而确定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生效的调解书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还是驳回申请、申诉所遵循的一整套程序规定。

    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申诉案件审查的透明度,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再审案件提起的严肃性、准确性。它通过以下基本内容保证其目的的实现:○1听证启动的条件。○2听证程序的规定。○3听证调查的内容及范围。

    2、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诉讼成本之间的权衡。

    听证制度的实施使申诉案件的审查体现出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开、公正的精神,但它是以消耗诉讼资源及效率为代价的。○1从法院方面来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诉讼费是由当事人支付的,但申诉审查确不允许收任何诉讼费用,即是说申诉案件的审查费是无出处的。如果听证的启动过于频繁、程序过于复杂、审查范围过宽,必然导致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2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率方面来说,双方当事人均不希望纠缠于无休止的诉讼当中,申诉人有法律赋予的申诉权,但被申诉人亦有无故不被干扰、使终审判决得以尽快实现的权利,我们在保护申诉人的权利时,亦应照顾到被申诉人的权利。○3从法律方面来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若听证过频,难免有变相三审之嫌。

    既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又要体现出法律所追求的公开、公正、效率,这就要求听证定位于以下的原则上:○1听证的启动应严格控制。○2听证的调查内容应限于申诉人的申诉范围,另还应审查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3听证程序应简明、高效、焦点突出、低成本。

    3、从以下从三个方面论听证制度的定位。

    ○1启动听证的定位。这就要求我们在申诉审查的公开、公正与诉讼成本之间,申诉人的申诉权与被申诉人获取的终审判决权之间进行权衡,将听证的启动进行合理定位。哪类申诉案件应当启动听证程序呢?参照郑州中院现试行的《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坚持提出再审申请的;(二)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申诉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有可能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的;或者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人大监督、矛盾可能激化的申诉案件。如果把听证的启动定位于以上的条件,那么郑州中院年平均启动听证程序次数为一百五十次左右,是申诉案件的10.7%。这一比例关系,即可以保证听证程序启动的严肃性,又可以从法院现有的人、财、物状况方面得以保障。这一比例关系,针对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少的状况也是可行的。

    ○2听证程序的定位。听证程序过于简单,就会失去听证调查的意义;听证程序过于复杂,必然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诉讼成本的增加,一但复杂到等同于庭审程序时,实际上就成了变相的三审,这又是与二审终审制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综合考虑以上各因素,听证程序应定位于即高效、简便易行,又便于双方当事人行使主要诉权的原则上。参照本院现行的《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暂行规定》,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一)案件确定听证后,应由具有审判资格的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共同听证;(二)应将听证时间、地点、合议庭人员组成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并同时将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状送达被申诉人。如果申诉人有新的证据提交,亦应一并通知被申诉人;(三)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并审查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四)告知听证参加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并告知听证参加人员立案审查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审查后可能引起的法律结果;(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调查开始,首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申请理由,如有新的证据可一并提交,在一、二审提交过的不视为新的证据;(六)由被申诉人针对申诉理由进行答辩,并同时陈述对新证据的质证意见;(七)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开始第二轮陈述,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在陈述中可以发问;(八)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调查结束,审查结果待合议汇报后另行通知。

    在实际的听证程序操作中,某些基层法院曾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1、由于人员紧张,听证调查时只有一名审判员作为共同听证人。我们认为此种作法不妥。首先举行听证调查的案件都是有可能提起再审或有一定复杂情况的案件,一人审查无法确保提起再审案件的质量,也不利于激化矛盾的解决。对于人员紧张问题可以通过严格启动听证程序解决,而不应通过降低听证质量来解决。其次听证的案件95%是由二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但案件提起再审,意味着对二审生效判决的部分否定。一人听证推翻三人庭审,从程序上来说很不严肃性2、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视为自动撤回申诉。此种作法亦不妥当。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在法律无明确授权或限制该项权利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解决该问题只需在听证调查时针对再审申请书上的申诉理由进行审查即可。

    ○3听证内容及审查范围的定位。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案件不诉不理、民事权利可自由处分的原则,申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书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应认定对该部分已服判息诉,故听证的审查范围应定位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二)如果成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听证的审查范围有别于庭审。除审查申诉人所诉及到的案件的事实、程序及适用法律外,亦应对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例如有些案件在程序方面有违法之处,但并未影响实体的判决,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就不能提起再审。对第二部分内容的审查,可通过在听证中让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只有将听证制度合理定位,才能够保证申诉审查案件的公开、公正性;保证诉讼资源的高效利用;保证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诉讼效率及终审判决的严肃性;保证再审案件提起的准确性;保证听证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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