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荆战武,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1987年6月开始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曾任该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郑州市法学会理事,与他人合著有《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精选》、《国家赔偿法通论》、《行政处罚法通论》三本书。
【案情】
去年4月,王丽到车管所办理审车手续时,被告知她的车有违章记录,必须接受处理后才能审车。王丽便来到某交警大队处理违章记录,通过电子触摸屏,她看到自己的车有四个闯红灯记录,需要交罚款及电子眼拍照费共920元。王丽急着审车,就按照交警大队给她开具的四份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纳了罚金。可交过罚金之后,王丽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她觉得自己平时还是很遵守交通规则的、绝对不会闯那么多次红灯的,交警大队的违章记录是怎么来的呢?再说,即使我违章了,交警部门也应该给我个辩解、陈述的机会呀?他们怎么没有事先通知我一声,直到来审车的时候才告诉我有违章记录呢?王丽怎么也想不通了,于是,一纸诉状把交警大队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上,交警大队出示了电子眼拍摄的照片,称王丽的车确实有四次闯红灯记录,而且,在处理违章记录的时候,王丽本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进行罚款,让她交纳电子眼拍照费有省发改委、财政厅的文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丽的起诉。
【问题】
王丽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假如能得到支持,那她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呢?为什么?
【评析】
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后依法作出撤销判决,判决生效后王丽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实行全面审查,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有误,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四个方面。本案中,交警大队对王丽作出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是,交警大队认定王丽闯了红灯,在法庭上却不能证明自己在去年4月作出处罚决定以前,怎么向王丽告知了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罚理由及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并告知王丽依照法律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交警大队怎么听取了王丽的陈述和申辩。故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的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重大缺陷,不能成立。
二、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交警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认定王丽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也就是闯红灯,对王丽每次闯红灯处以罚款200元只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笼统规定,却没有适用《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内容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法同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我省人大常委会依据授权制定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交警大队却没有适用,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对王丽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由交警大队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撤销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王丽在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王丽在某交警大队违法实施罚款、收费被法院撤销后,有权向交警大队申请国家赔偿。交警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王丽对赔偿数额不同意的,王丽可以在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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