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弱势群体保护与法律价值趋向

  发布时间:2003-11-25 15:25:28


    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而有序的多元体系,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群体。弱势群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占有社会资源,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又不构成一定阶级或阶层的群体。弱势群体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弱势群体的边缘性。弱势群体的边缘性就是指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二是弱势群体的构散型。弱势群体的松散性指弱势群体分布于社会各个方面,不构成独立的阶级,因而不形成独立的社会力量。三是弱势群体的不稳定性。弱势群体的不稳定性是指弱势群体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被一定的阶级利用,对社会稳定形成冲击。由于弱势群体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弱势群体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回归社会主流,因而需要社会的整体关注与保护。

    一、弱势群体保护理论与渊源

    早在公元前400多年前,古希腊的人们就不满当时奴隶制度的剥削与压迫,幻想着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压迫与剥削,人人自由平等、生活幸福的社会,并著书立说来阐述自己对理想社会的主张。当时最有影响的是伯位图所着的《理想国》,主张确立公正原则、消除暴力与贫困对立,以及平等与社会秩序和谐等。进入近代社会后,资本的原始及积累和对外殖民掠夺及由此而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促使空想社会主义得以产生和发展。摩尔作为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在其代表作《乌托邦》艺术中描绘了一个没有剥削、财产公有,分配公平的理想社会,号召人人相互帮助,以人道主义的名义尽量减轻别人的贫困和困苦,照顾到别人的康乐与幸福。这种思想了也是强调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历史,也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社会整体和谐。其中著名的理论思想有大同社会论,仓储后备论、社会互助论、社会救济论等。孔子在《礼记  礼运篇》中,用精炼的语言首先提出并描绘了“大同社会”。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任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鲧、寡、孤、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为大同。②可见,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是强调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

    孙中山是中国传统的大同社会思想的继承者,他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民生主义。所谓“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家的生计,群众的生命。”③其中,也具体提出了兴办公立教育事业,保障完全就业,实行全民公费医疗等措施。孙中山从国计民生的高度提出了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思想。

    宗教思想。在西方社会,宗教被称为慈善之母,它对弱势群众的保护不仅表现在思想方面,而且也突出地表现实践活动中。因此,宗教的产生与发展,也构成了弱势群体保护理论渊源的另一个来源,例如,佛教推崇慈悲为怀,强调以深度的爱护之心与众生以快乐幸福,以深度的同情怜悯之心拔除众生的痛苦,并倡导布施和助人等。早期的基督教明确反对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宣传基督会再次降临人间并建立人人平等、普遍幸福的王国,表达了人类追求福利的普遍性与迫切愿望。基督教还特别强调爱人如己,主张在施爱于他人中体验幸福的境界,摩西十戒则劝人净化心灵,努力向善,等等。宗教教义的上述主张客观上表达了博爱、互助、平等的思想,这些思想一是奠定并强化了社会平等与社会互助等道德基础,二是提供了制度安排最初的方法示范,三是补充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不足。因此,宗教是弱势群体保护理论的渊源之一。

    无论是西方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思想渊源,还是中国的有关思想渊源,都有其共同和差异,在对未来社会的构想方面,中国孔子的大同社会思想与伯位图的理想国几乎是相通的,前者较后者时间更早,在政治目的方面,也均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然而,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思想因官方负责的传统而较西方社会更早地论及了政府的责任。但是这类思想不是流与空想,就是注重于指针之术,并局限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即使转变为统治者的政策,也因封建集权统治根深蒂固,其实施效果也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与品德,自始至终均未能走向制度化。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方式

    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多种理论源泉,也有多种保护方式。如人道主义、伦理道德,历史文化传统就是社会保障的道德基础和最初理论源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表现为自愿的、非组织性的行为。如侠士的助贫扶弱,仁义财主的施舍等。但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关系到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社会价值、社会进步,因而历来统治者也是采取各种手段对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序上给予保护。中国古代就有官办慈善事业,而在西方,官方介入救灾扶贫的活动也不乏罕见。例如,早在6世纪末罗马城邦社会,城邦的市政府当局就曾经用公款和捐款购买谷物,用于无偿分发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阵亡将士的遗属或低价出售以平抑物价,在15-16世纪之交的法国,有宗教团体掌握的福利设施也逐步地为世俗政权所接管。

    对弱势群体保护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它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落后的时代或社会里,即使社会成员有着多方面的甚至是非常迫切的社会保障要求,国家和社会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便不可能实施社会保障。例如,在原始社会,社会成员通过氏族组织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过的是原始的共产主义生活,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统一由氏族组织来保障,而不存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在奴隶制社会,虽然国家已经产生,但社会结构是由奴隶主和奴隶组成,奴隶主分别占有社会财富和奴隶,奴隶主因为有土地和财富,处于社会的强势地位,但奴隶因缺乏独立的人格,其生存权取决于奴隶主,因而也没有建立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基础。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出现,在农民中又分为不同层次的群体,从而使国家扶贫助弱成为必要。历史上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甚至导致封建王朝的灭亡,这已经是由中外历史证明了的一条客观真理。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和工业社会后,社会分工的日益发达是其它行业也发达起来,社会结构也变得日趋复杂,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趋向多样化、多层次化。近代工业社会是个体的人在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中变得如此渺小,以至于工人一旦失业,立即就受到生存的威胁。因而工业化初期就盟生了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社会的保障制度。但是,上述这些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方式都不能与现代社会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手段相提并论。它们的缺陷在于:一是没有法制约束,二是并非固定的经济性的措施;三是这种救助活动十分有限。因此,它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直接动因与统治者忽视对无助的贫民、灾民的救助、或救助不力直接相关。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弱势群体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又能汇集成一股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我国一直比较重视做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近几年来,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国家更是把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大局,把弱势群体的救助作为一项社会责任来抓。在社会救助方面,首先在全国各城市对低收入居民实行了底保制度,保证低收入家庭的温饱问题。此外,国家还大力推行再就业工程,从而使回归社会主流。在广大农村,对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推行“五保”制度,是其老有所养。在司法救助方面,首先在立法上予以保护,这几年,我国先后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与一系列法律。其次,在诉讼程序中给予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给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制度。对因经济困难,不能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给予法律援助。

    三、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法的价值包含多方面的理念。其中最主要的是正义、公平、效率、稳定四方面的法律价值观。

    正义是法的价值最核心的价值观。法律正义应是指法律的立法宗旨、法律实施的效果应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正确方向,法律应代表历史进步与文明,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只有正义的法律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法律正义价值观的体现。弱势群体虽然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其对社会的作用和力量常常受到忽视,但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人权尊严受到保护,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自我承认、自我认同的本质使然。人类愈是走向现代化,人的自我认同与尊严所涉及的就愈是扩大,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类愈是走向现代化,公平与进步便愈是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追求,弱势群体的保护便愈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平势法律价值的基本价值观。现代国家的法律无一例外均承认公平为法的基本原则,也以追求公平作为法律实现法律的价值的基本目标,公平应包括社会平等、经济平等、机会等等三个方面的含义。作为社会的一员,法律应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义务,这是法律作为社会共同规范的起点,然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多元体系,其权力主体也是千差万别的,因而事实上又形成人人不可能平等的现实。这一现实与法律价值追求的矛盾便只有通过机会均等这一公平原则加以解决。

    弱势群体保护体现了法律公平价值观,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社会边缘性特征,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虽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实际上没有能力享受到作为法律公平价值观多倡导的机会均等的权利,以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

    但是,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是否会损害社会进取精神,降低整体效率呢?这涉及到法律另一个价值观,即法律效率价值观。

    法律效率价值观是指法律精神应使法律配置社会资源的最优化原则最大程序得以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看似矛盾,实则二者相互促进。根据帕雷托最优概念,在下面两种情形下高速资源的配置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一是使得每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好,二是在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少一个社会成员的情况变好。帕雷托提出的效用序数概念成为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其研究成果中关于社会选择与福利分配、个人价值观与集体决定、福利指数与贫穷指数、最贫穷人的福利,以及死亡率与经济成败等均成为现代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依据。尤其是关于社会最贫困人口的福利问题,为各国政府能够寻找借以帮助穷人的新途径提供了理论支持。阿马蒂亚.森认为GDP的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没有必然的关系,人均GDP增加并不等于人民生产水平提高,主张政府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要注意改善贫富悬殊不平等现象。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相互作用必然引发社会稳定这一重要问题。所以法的价值观中又一重要价值理念——法的稳定价值观也受到人们的重视。

    稳定价值观不仅指法律制度本身的稳定,长期有效,其更为普遍的意义在于法律是社会稳定的最主要的调节手段。稳定与秩序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不公平和贫穷不仅剥夺了个人的自由和保障权利,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和挑战,因此国家的主要责任应当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必然导致对贫穷和不平等问题的关注,进而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本身带来的体制优势的同时,也引发了市场经济相伴生的负效应。贫穷、失业、人口、环境与资源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突显出来,问题的理论渊源与法律价值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