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钱给儿媳妇的老父亲治病,等到还钱的时候“老赖”儿媳死不认账,法庭上,亲家公给自己作证。4月24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5年6月份,家住巩义市西村镇的王国强的大儿子与本镇的李梅谈起了恋爱,王国强感觉李梅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就同意了儿子与其交往。同年9月份,李梅的父亲病重住进了巩义市中医院急需要钱治病,为了筹款,李梅多次上门找到王国强说情求助借款,王国强看在李梅是自己儿子女友的情分上,2005年9月16日,王国强把多年积攒的二万元钱借给了李梅,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双方协商约定用期一年,到期不还,超期天数为月息二分。
到了还款日期,王国强多次上门讨要,然而李梅都是避而不见,眼看着小儿子结婚急需用钱,2008年8月3日,王国强拿着“借款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梅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李梅称协议书是王国强利用自己签名的空白纸制造的假协议,称自己的签名和整个协议内容是两个时间段写成的。李梅称自己2007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及家人劝解提出撤诉,撤诉时商定写三份撤诉申请,按照王国强之意在三张空白纸上签上了名并按了手印后离去。于是,法院调取了当年的民事案卷中的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是“巩义市司法局西村镇法律事务所”的稿纸,内容是用碳素水笔所写,而本案中借款协议所写的是“河南省巩义市石化有机化工厂”的稿纸,签名是蓝色钢笔水所写,所述不一致。庭审中,协议书签名的证人李梅的父亲出庭作证,证明了李梅从原告出借到了20000元钱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持有原被告签名的借款协议书,被告称协议书上的名字非被告所写,经笔迹鉴定是被告所写。被告称协议上的签名和整个协议内容是两个时间段写成的、后原告利用被告签名的空白纸伪造了这份假协议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借原告20000元现金的事实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实践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对此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梅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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