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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狱抢劫又抢夺 属累犯依法从重判

  发布时间:2009-04-24 10:57:36


    近日,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贺某,在刑满释放后再次抢劫、抢夺他人财物,被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80年出生的贺某别看年纪轻轻,已经是监狱里面的“常客”了。在2002年他就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经过两次的劳动改造的贺某并没有改变,反而更加猖狂。

    2008年6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害人胡某骑电动车走到东风东路去西胡庄村的路口处时被贺某强行将其从电动车上拽下来,跨住脖子,贺某持刀将胡某拖到旁边的荒地内,用鞋带将胡某绑住后,将胡某的电动车抢走。经鉴定胡某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被抢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6元。

    2008年9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李某刚下公交车,贺某将其骗至郑东新区职业技术学院西边一个荒草中,持刀威胁,并对李某进行殴打,用李某的鞋带将其捆绑后,将李某的手提电脑和800元现金抢走。经估价,被抢电脑价值人民币5500元。

    2008年4月14日左右一天的中午14时许,被害人李云(化名)在白庄青年路路南的厕所方便时,贺某窜至到该厕所,持刀对李云进行威胁,用鞋带将李云捆绑后,将李云包内的一万元现金和一部三星牌手机抢走。经估价,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被害人曲某骑电动车走到东风东路去西胡庄村的路口处时,贺某趁其不备突然拽住曲某的包,将曲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经估价,涉案手机价值210元。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 在前3起犯罪事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第4起犯罪事实中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郑州开发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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