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因盗窃两次受到刑罚的无知少年,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财物被再次送进监狱。日前,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伙同刘某(在逃)、胡某(在逃)三人约好在郑州高新区洼刘村见面,见面后步行到高新区祥营村,当走到一栋楼前时,胡某提议到楼上偷点东西,经协商后,由胡某望风,蔡某和刘某实施盗窃。蔡某和刘某上到该楼顶层,经敲门核实顶层一房间无人后,蔡某用一张卡将房门捅开,后将房内的笔记本电脑、mp4等物品盗走,笔记本电脑蔡某卖得20元钱。
200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和胡某协商后一起来到高新区胡庄村,二人走到一栋没锁大门的楼上,敲了敲一个住户的房门核实里面没有人后,蔡某用卡把房门捅开,二人进房间内将一台电脑主机盗走。后胡某将电脑主机卖掉,分给蔡某300元。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064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此次又重新犯罪,主管恶性较深。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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