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刘某本是在校大学生,拥有令人羡慕的美好前程,却因在校外兼职过程中突发贪念,盗窃他人钱财,如今身陷牢狱,让人叹息不止。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安(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凌晨3时,在郑州市西站东街同乐电玩城兼职当服务员的在校大学生刘安(化名),趁店内其他服务员都在熟睡之际,将主管经理放在一台游戏机下柜子里的5600元现金盗走。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