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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引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09-04-22 17:25:06


    近日,郑州中院调解解决了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件,李某自愿一次性支付樊某18万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消灭。

    2005年10月至2007年3月期间,李某对既是同学又是好友的樊某称投资商铺盈利可观,樊某即分数次通过银行卡给李某转去款项共计272000元,后李某以支付投资利息为由分数次给樊某60000元,但樊某对李某所称投资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多。由于双方是好友关系,对于上述款项的流转始终书面手续。2007年3月以后,李某不再给付利息,且以投资受骗为由拒绝将本金272000元返还樊某。为此,樊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某从樊某处收取272000元后,经樊某催要不予返还,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樊某诉称收到利息60000元,但李某与樊某并非借贷关系,故该60000元应属李某对272000元的部分返还。被告李某辩称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辩称事实存在,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樊某人民币212000元。

李某对原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存在矛盾。

    二审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的形成均有一定的过错,并且双方当事人此前是很好的朋友,单纯的直接判决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并不利于判决结果的履行,故通过多次调解,最终使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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