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我省经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省法院决定,2009年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大局,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为重点,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四提高、三下降、二化解”
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运行与完善,使人民调解成功率、诉讼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人民调解员、广大法官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各类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民转刑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我省辖区内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
远期目标:
在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巩固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基础上,最终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确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大调解工作格局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工作措施
1.2009年2月,召开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即时对本辖区的调解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将调解年活动的意义、要求、目标宣传到每一位法官、工作人员及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年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宣传,为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2009年3月,围绕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建立健全多元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等专题进行研讨,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推动多元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提倡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将诉讼调解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结合起来,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4.立案前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诉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组织或个人进行多元化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要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及时将案件转送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做好调处工作。
5.立案调解。由立案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先行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司法审查后,可以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或准许其撤回诉讼。如果在半个月内不能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应及时将案件转入相关审判庭进行实体审理。
6.开庭调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庭的法官要注意通过发挥庭审功能,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鼓励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长、主管院长要参加案件的调解,层层化解矛盾。
7。判前调解。在裁判文书签发后、送达前,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
8.送达调解、判后调解。在案件的送达阶段或宣判后当事人通过来信或来访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或疑问的,承办法官、合议庭要利用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或判后答疑的程序,劝导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促进、鼓励当事人和解。
9.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执行人员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 ,
10.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力度,力争一审终了。
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11.在坚持合法性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力度。
1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调解年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及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调解年活动的影响和实际效果。
13.省法院适时组织部分中院到调解年活动开展好、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院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总结交流调解经验,对一些成熟的调解经验、做法、先进的调解理论研究成果编辑成册,进行宣传推广,扩大效果。
省法院将在年底组织一次调解年活动成果展示会,邀请人民群众、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媒体记者等进行现场说法。
四、工作要求
19.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及人民法庭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帐,完善工作制度,作好人民群众的来访接待、诉讼指导及纠纷调处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可以选聘一些退休法官、法律专家、专业人士及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群众担任兼职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作好纠纷的调解工作。
20.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调解年活动与推行马锡五审判方
式、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各种措施结合起来,开辟调解
绿色通道,简化立案、文书审签、送达等手续。
2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做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
要动员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会、妇联、劳动保障、民政等各个方面的力量,进行多元化调解。
2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
23.要坚持党委对调解年活动的领导。对于少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党委报告,寻求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2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统筹兼顾调解年活动和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做到二者互相促进,齐头并进。
五、督促及考核
25.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调解年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审判人员的司法管理水平、司法业务能力、晋级晋职的重要指标。
26.省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将通过组织“调解竞赛、调解能手、指导人民调解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推动调解年活动深入进行。
27.各级人民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要建立本辖区调解工作台账,并将本辖区调解年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每月报上一级的领导小组。
28.省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将在2009年6月组织全省调解年活动的中期考核,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在2009年11月底组织对调解年活动的年度检查、考核。
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调解年活动的要求及制度措施落实不够,或在考核验收中弄虚作假、隐情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因为排查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影响全省、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
六、工作保障
29.省法院成立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解年活动的组织领导。
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院民一庭,负责日常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成立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调解年活动的组织协调。
30.省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汇编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指导意见,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31.省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巡回授课活动,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理论知识和调解工作技能的业务培训。
各中级人民法院也要对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广大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
3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调解年活动的物资经费保障力度。要积极向当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为巡回审判、诉讼调解、人民法庭调解窗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争取专门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省法院申请做协调工作。
33.对于调解年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规定,报省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陪审费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七、附则
34.有关调解年活动的配套文件、规定另行制订。
35.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2月19目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