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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实现“两个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王志民副院长在全市法院“调解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9-04-22 17:20:14


同志们:

    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全市法院“调解年”活动动员大会表彰会合并召开。动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对全面开展“调解年”活动进行研究部署,推动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面,我就全市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年”活动的重大意义

今年,在去年开展大接访的基础上,省高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这是在新形势下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作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举措。

    (一) 开展“调解年”活动,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的工作大局,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类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干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在进一步加深,经济形势异常严峻。随着我国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成员利益变动剧烈,矛盾纠纷明显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法院应当积极贯彻调解方针,做到“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把矛盾处理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缠诉、上访,为社会稳定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保障。

    (二) 开展“调解年”活动,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是衡量审判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通过客观公正的审判活动,使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而调解工作正是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充分运用情、理、法的有机结合,能够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并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诉讼预期,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程序、适用法律的认同感和对公正司法的信心,有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 开展“调解年”活动,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调解工作所具有的自愿协商、开放灵活的优势,能够使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选择权,在实体处分上拥有较大空间。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由当事人直接参与调解活动,使其成为调解的决定者,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也有利于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调解工作就是法官同群众直接接触、直接对话的过程,法官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合理引导,促使当事人走出法律误区,澄清对纠纷事实的认识,从而最终解决纷争、消除矛盾。因此,加强调解工作是保持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实施监督,有利于督促法官自觉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四) 开展“调解年”活动,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这对人民法院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法院应当把全面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切实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二、积极、扎实开展法院“调解年”活动

    开展法院“调解年”活动是全省法院今年的重要政治任务,为指导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开展,省法院制定并下发《关于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市中院根据这一方案,制定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办法》。细化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责任,针对如何开展法院“调解年”活动,我提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市两级法院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加大调解力度,推广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势必会引起工作量急增,干警工作负担进一步加重。为保证“调解年”活动顺利开展,市中院成立了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各基层法院没有成立的,也要尽快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法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法院“调解年”活动的日常工作。为活动正常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市中院各业务庭庭长、各基层法院的院长为本单位“调解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调解年”活动具体开展及活动成效负责。两级法院的人事部门、行政部门和法警队要为“调解年”活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及安全上的保障。

    (二)做好宣传动员。全市法院要把开展“调解年”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实践,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要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活动中去。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使活动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认可,为“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及事迹进行报道,扩大“调解年”活动的影响和实际效果。

    (三) 要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要做到“多调少判”,使大部分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一是关口前移,发挥立案庭的调解作用。在受理案件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进行调解;在案件受理后,向各审判庭移送前,立案庭要征求案件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不进入庭审诉讼程序,在此阶段进行调解的,阶段性地强化调解作用,省去了后续的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调解率。二是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次调解。庭前阶段是在当事人完成了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后,及时向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庭中阶段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过渡到法庭辩论前,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庭后阶段是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只要有调解的希望,当事人又同意调解的,法官仍要主持调解。这样,在审判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当事人同意,法官就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提高调解达成协议的机率。三是判后调解。在裁判文书作出后,送达之前,承办法官依然要做好调解工作。四是执行和解。执行法官要在执行过程主持调解,促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四)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艺术和能力。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调解的能力。同时,市中院各业务庭和各基层法院要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作出指导性意见,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五)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筑牢调解工作基石。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是整个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状况,直接决定着“调解年”活动的成效。近几年,我市人民法庭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表现在,审判人员短缺,办公经费不足,法庭干警职级待遇没有完全落实,审判人员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上述困难和问题制约了人民法庭基础司法职能发挥,必须下大功夫加以解决。

    (六) 实行全程考核,严格责任。市中院制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办法》规定了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巡回审判等各项考核指标。这些指标是衡量一个单位或部门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根据省法院对法院“调解年”活动的考核进程,市中院将在年中年末各组织一次对“调解年”活动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审判人员的司法管理水平、司法业务能力的重要指标。通过考核,严格奖惩。一把手要负总责。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或在考核验收中弄虚作假、隐情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同志们,开展法院“调解年”活动,是全市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政治任务。让我们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下和市政府的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实现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新跨越,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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