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参与盗窃某工地电缆的一名被告人,在两年后公安机关的一次查处赌博行为中,因主动交代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被郑州开发区法院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章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6年1月29日凌晨,章均伙同段某、王某在郑东新区中建八局滨河路的工地上,由王某负责望风,章均和段某盗窃该工地上型号为150×3+50×2的电缆80米以及型号为120×3+70×2的电缆100米。三人将所盗物品转移至郑州市47中附近的绿化带及段某的住处。随后,三人将所盗的电缆剥皮后卖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100元。
章均在作案后便回到老家淮阳县,其盗窃行为一直未被公安机关发觉。直到2008年5月得一天,章均因参与赌博被淮阳县公安局大连乡派出所询问时,为了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章均主动供述了自己曾在2006年盗窃的事实。
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章均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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