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于2004年购买了马某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并于当年交付使用。出乎双方的意料,直到2006年房管局才向马某下发了房产证,此时办理过户手续比2004年需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万多元。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税费的相关条款产生了不同的理解,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缴纳,都不愿意承担1万多元的过户税费,乃至双方撕破脸面,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一审判令卖方马某承担全部的房屋过户应缴纳的税费。马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我作为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征得了双方的同意,开始做调解工作。董某认为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税费应由马某承担,让步到9千元已经仁至义尽了,而马某则认为办理过户手续的税费由其承担仅限于2004年之内,当时的税费只有3千余元,其可以承担。看到双方分歧太大,我建议她们抛开对合同内容的不同理解,从情理上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一下,求同存异。董某考虑到其购买的房屋已大幅升值,愿意让步至6千多元,而马某也愿意再多负担一部分税费。眼看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我又苦口婆心的反复给双方辩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同意以5500元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董某与马某也握手言和,甚至结伴同行处理后续手续问题。此案最终案结事了,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以前总觉得调解工作难度大,付出的努力多,一旦调不成,前面所做工作便没有任何意义。通过这次成功的调解,使我增强了工作信心,提高了积极性。我体会到对待调解工作要有热心、耐心和恒心。首先要热心对待调解,端正态度,主动提高审判员自己的调解积极性;其次要耐心对待当事人,倾听他们的心声,多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要有恒心,对任何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要持之以恒,不要轻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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