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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三庭出台“关于与辖区基层法院沟通协调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4-21 09:50:20


    为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降低二审案件改判发回率,减少“翻烧饼”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民三庭指派专人对如何建立与辖区基层法院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对两级法院从事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一线办案人员进行了走访,对近三年来改判发还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又召开了有辖区基层法院主管商事案件审判的业务庭庭长、院长参加的座谈会,并征求了相关领导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民三庭起草了“关于与辖区基层法院沟通协调工作实施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该实施意见对民三庭和所辖基层法院民二庭之间的沟通协调时间、方式,需沟通协调的案件类型,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意见分为三部分:一、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制度。该意见规定了下级法院可以请示中院的九种案件类型,并对请示的时间、方式作了规范化要求;二、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沟通协调制度。意见明确要求,对拟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中院审判人员应及时与基层法院相关人员沟通,认真听取基层法院的意见,说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基层法院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可以一周内书面向中院提出,中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允许上述人员列席该案的合议庭或审判长联席会会议说明一审判决的理由;三、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由基层法院院长、庭长参加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交流分析各法院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全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沟通,尽可能统一执法尺度。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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