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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法院建议应加强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4-16 16:20:04


    省高院将2009年确立为全省法院调解年,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率。为此,全省各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中牟法院认为律师在调解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应进一步加强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的积极性,提高案件调解率。

    该院认为,加强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当事人信任律师。律师的“民间性”中介身份,与纠纷当事群众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打消群众“官官相护”的顾虑,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法律意见也易于为群众接受,在调解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律师具有专业知识。律师有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专业优势,能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结果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从而说服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做出适当的让步。三是缓解法院调解压力。目前,案多人少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法院的法官都是在超负荷工作。而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既费时又费力,有时还不一定就有好的效果,仅依靠法官自身,要想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存在着一些困难。因此,加强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办案压力,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调解结案率。

   为此,中牟法院建议:一是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具有诉讼调解的义务,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义务,主动配合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二是将调解结案方式与律师收费挂钩。对调解结案的案件给予适当的政府奖励,列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三是将律师办理案件的调解率、信访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凡是达不到规定的调解率或出现重大信访案件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组织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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