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的少年刘力本该在学校接受良好的教育,现却因年幼无知私欲膨胀获牢刑。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刘力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7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力伙同成雨、王龙、王继(该三人另案处理)窜至郑州机场高速12Km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耿庄桥南侧盗走正在使用中的照明电缆30米,后将盗得的电缆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
2007年6月12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刘力伙同刘朝、王辛(在逃)、李新科、成雨、王龙、王继(该四人另案处理)窜至郑州机场高速12Km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耿庄桥涵处盗走正在使用中的照明电缆30米,后将盗得的电缆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力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刘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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