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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构成欺诈 4S店被判1+1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16 15:07:08


    买车时被告知是国三排放标准,后经查证竟是国二排放标准,郑州市民王先生的一纸诉状将河南省某汽车销售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增加一倍赔偿。2009年4月16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省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解除与王先生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14万余元,并增加一倍赔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14余万元,共计283600元。同时,王先生退回之前购买的这款新车。

    2008年5月,王先生在该4S店选购了一款国三标准的汽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王先生支付过车款后,便高兴的把新车开了回家,随即又办理了上牌手续。2008年6月底,被告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王先生,要求尽快办理上牌手续,否则2008年7月1日国二排放的车就不再办理上牌手续了。这时,王先生对他的国三标准新车产生了怀疑,次日他便前往4S点进行询问,当时卖给他车的销售人员再次肯定地告诉他没有问题,车一定是国三排放标准。王先生还是不放心,后经多方查证,王先生所购车辆确实是国二排放标准。 原告意识到被告在卖车时欺诈了原告,误导原告将国二排放的车辆作为国三车辆购买。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4S店的销售人员将国二标准的车辆以国三标准介绍给顾客,误导消费者购买车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对于这种欺诈行为,我国民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费用的一倍。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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