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卡丢失后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银行挂失,由于服务热线回答错误,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卡内被盗取巨款的全部责任。4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由银行提起的上诉案。
2006年9月连海超(化名)在某银行办理了理财卡主卡一张,同时为妻子刘新歌(化名)办理附属卡一张。2008年8月24日13时许,刘新歌开车在石黄高速公路武强服务区停车吃饭期间,所驾车玻璃被人砸坏,皮包及随身所带的附属卡丢失,刘新歌让儿子连文(化名)挂失附属卡,连文既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工作人员查证了相关信息后将电话转入自动挂失系统,此时需要输入卡片密码才能完成挂失,因连文不知道密码挂失未能成功,随后连文再次拨打客服电话,询问利用主卡是否可以挂失,在得到否定后,又问能不能先把主卡冻结让主卡副卡内的钱取不出来,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以肯定的口气多次向连文保证,随后的13点30分13秒主卡挂失成功。然而,两天后他们在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上少了9万多元钱,而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又告诉他们,主卡挂失副卡是仍然可以使用的 。他们当然不予认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连海超、刘新歌将银行告上了发庭。诉称,自己是在得到银行明确答复后才没有办理副卡挂失手续,因此,自己的经济损失理应有银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附属卡丢失后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办理挂失,如果挂失成功即可防止 损失扩大,但因客服工作人员不正确的回答导致原告只挂失了主卡,致使犯罪嫌疑人持副卡在主卡成功挂失后又取走77720元钱,因此银行应该对此负责,主卡挂失成功前4分钟被犯罪嫌疑人取走的12500元由原告自己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作出银行赔偿原告77720元钱的判决。银行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上银行似乎感到自己很委屈,诉称,被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办理副卡挂失的原因不在于银行工作人员的错误回答,而在于被上诉人儿子不知道副卡密码而无法挂失。相关规定,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输入密码就成功取款足见被上诉人没有保管好密码,因此银行不应该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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