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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勘验活动

  发布时间:2009-04-15 15:12:55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承担举证和质证的义务,人民法院承担对双方证据审查核实的职责。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涉案的场所或物品进行现场或实地勘查、勘验,便是人民法院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当事人证据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但据笔者观察,部分审判人员习惯于坐堂审案,不重视对勘验手段的运用,审查核实证据演变成主要依靠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取舍判断,在某些案件中得出的结论未必完全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理由说得非常充分,也难以达到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的效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大力加强法院的勘验活动。笔者认为,法院进行勘验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院的勘验活动作为审查核实证据的手段之一,可以主动进行。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义务,也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处理纠纷的基础。对涉案场所和涉案物品的勘验检查,就是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勘验活动是法院履行其职责所必需,不必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然,核查证据也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当事人已就其诉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验成为必须的手段。

    (二)勘验笔录作为证明一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证据之一,勘验活动的进行原则上应以相关当事人的合法申请为前提。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有关场合或物品进行勘验,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勘验笔录,可能就成为一种证明申请方当事人的证据,对另一方显然是不利的。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审查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是否属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这一法定条件。审查之后,如果具备法定情形,可以进行场地勘验或物品勘验。同样,如果不具备法定情形,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勘验活动的主体已法院工作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这并不是说明勘验人仅能局限于法院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能参加,而只是说明勘验的组织者是人民法院。勘验活动是在法庭之外的一种实践活动,更多地涉及法律知识之外的各种专业知识,法官作为专职司法的法律人,其他专业知识略显不足,对勘验活动的顺利而有效进行显属不利,为弥补这一不足,法院应该根据情况主动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验活动。

    (四)勘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传统的勘验活动,往往局限于简单的目测,以及粗略的测量,形成的勘验结果并不精确。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勘验活动可以运用一些现代技术手段,现场录音、录像、照相、甚至可以模拟三维动画等。这些手段所形成的勘验结果就比较直观、丰富,效果更佳。勘验成果而言,不仅仅是表现为一份笔录,而且还可以有其他载体表现形式,如视听资料、模拟动画等。当然,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参与勘验的情况也应该在视听资料和模拟动画中体现出来。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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