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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加一”还是商家承诺“假一赔十”赔偿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11月24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 月

发布时间:2003-11-24 17:13:21


[法官简介]

    楚建萍:在职研究生,现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并获郑州市法院“四无质量”奖,荣立郑州市法院个人三等功。

[主持人开始语]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加一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一加一赔偿”,或者,获得更多的赔偿呢?今天我们选择的这则案例,将告诉我们相关答案。稍后,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马强是河南省民权县的一位农民。去年的12月4号,他到郑州一家知名医药公司的下属药店选购药品。当时,药店内悬挂的店堂告示上明确说明:凡是在公司连锁店购买的药品是假药的,愿十倍赔偿。马强看了之后就放心的在店里购买了6盒标有某省“四平泰康制药公司”字样的“红宇乳块消片”,单价是95元,总共价值570元,药店给马强开了一张购药发票。但是马强的妻子服用4盒药之后,却没有感到任何效果。后来经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核查,四平泰康制药公司还没有获得“红宇乳块消片”药品的批准文号,便认定药店所出售的“红宇乳块消片”是假药。

肖月:

    在这起案件中,马强应该如何向药店索赔呢?是应该按照通常所说的“一加一”进行赔偿呢?还是按照商家的承诺:“假一赔十”来进行赔偿呢?为什么?

楚建萍: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真实可靠,被告出售的药品没有获得批准文号,属于假药,因此按照消法,应进行“一加一”赔偿,但这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本案中,被告医药公司及其所属药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承诺假一赔十,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条件,应视为要约,而原告一旦购买了被告药品,即视为做出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的“假一赔十”违约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药款57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57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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