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李伟(化名)到郑州市一家知名的家电卖场购买了“JVC GZ-MG465型”数码摄像机1部,价值4780元。该产品标价签名确标明产地为“马来西亚”,且卖场促销也向李伟介绍该产品是原装进口产品,但李伟买回家后却发现该产品生产公司为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商品产地:中国制造。李伟感到非常气愤,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商家已构成欺诈行为。李伟多次向商家投诉,但始终没有解决。
2009年3月31日,李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回购物款4780元,并赔偿按一倍赔偿其478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次调解,2009年4月15日,李伟与商家达成了和解协议,商家退回李伟购物款4780元,并对其作出赔偿后,李伟撤回了对商家起诉,此时距李伟立案仅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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