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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老板状告郑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案终审败诉

  发布时间:2009-04-15 09:34:19


    近日,郑州中院对香港人韩素华诉郑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上诉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认为韩素华起诉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韩素华起诉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韩素华与原审第三人1989年在郑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当时韩素华为香港籍),1995年王世平因与韩素华系夫妻关系申请移民香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因故韩素华与王世平于2006年7月10日到郑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当天下午拿到离婚证。

    2008年11月28日韩素华向中原区法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越权违法的离婚登记。中原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韩素华的起诉。其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韩素华与王世平于2006年7月10日到郑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上诉人民政局当日给双方颁发了离婚证,故上诉人当日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上诉人韩素华自2006年7月10日知道被上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到2008年1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故依法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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