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亲戚间的好意帮忙,最后却因房屋产权纠纷而对簿公堂。中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
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系姻亲关系,1994年被告单位集体购房,经协商原告以被告名义向被告单位交纳购房款、装修费、契税等多项费用,并对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1998年7月29日被告与其单位签订房地产契约,并于2001年1月1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被告拒绝向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称房屋归其所有。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各项费用发票佐证;被告以房屋产权证书、契税及完税凭证为证,并称房款收据因放在屋内被原告拿走而无法提供,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项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二者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原告系诉争房屋实际所有人,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诉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而已。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登记簿虽系被告的名字,但原告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系真正所有权人,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据此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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