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被害人多时预谋抢劫,结果被人发现,仓皇逃跑时从楼梯口摔倒被抓,庭审现场,他称自己是醉酒走错房间不小心撞到了受害者。4月10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家住巩义市西村镇的冯国军平日里喜欢上网打游戏,整日里游手好闲。2008年10月22日,冯国军上网花光了所有的钱,“囊中羞涩”的冯国军决定弄点钱花花,晚上10点左右他尾随被害人刘晓静来到育英街一幢居民房里,当刘晓静正要掏出钥匙打开房门的时候,冯国军从其身后揽住脖子、捂住嘴,将刘晓静掀翻在地,抢刘晓静身上的提包,刘晓静在挣扎时被其家人听到,冯国军见其家人开门,惊恐之下仓皇逃跑时从楼梯口出摔倒被刘晓静的家人呆了个正着。
经查,刘晓静提包内有现金848元、三星F308型手机一部、三星X488型手机一部、学习机一部、OPPO牌MP3一部。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三星F308型手机价值1931元,三星X488型手机价值150元,华人在线牌K820型学习机价值768元,OPPO牌X17K型MP3价值150元,共计2999元。
庭审现场冯国军面对指控,辩称其当晚是在市区新民巷喝酒,喝醉后回文化街其姐家时误入被害人家,上楼时不小心撞倒了被害人,没有抢被害人的包,不应当认定为抢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国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国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经查文化街与育英街分处于新民巷的不同方位,被告人冯国军提及的两处建筑,在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被告人冯国军关于其系喝醉后误入被害人家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情节,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并有证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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