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的花车是“奔驰”,婚庆公司却开来了一辆“桑塔纳2000”。想起结婚那天的遭遇,郑州市民段某气就不打一处来。
为此,他与婚庆公司打起了官司。
婚车缩水“奔驰”成了“桑塔纳”
2007年12月28日,是段某的大喜之日。他提前找了家婚庆公司,“全包”了婚庆服务花费,包括提供摄像、一辆“奔驰”花车、组织仪式等。全部费用2300元,预付款500元。
那天上午8时许,到了约定时间,新郎段某却发现,八方聚缘婚庆店开来的花车却是一辆“桑塔纳2000”。
段某非常生气,立即与八方聚缘婚庆店老板张某交涉,但没有结果。眼看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段兴不得已临时又找了一辆“奥迪”当花车,开到一家花店扎鲜花。
婚礼结束后,张某打来了电话,要他支付余下的1800元服务费。提起这事,段兴恼火不已,“还要钱呢,没要你赔我精神损失呢。”
双方不欢而散。作为回应,张某扣下了段某结婚当天拍下的音像资料。
争执不下双方告来告去
时隔不久,段某收到了一份起诉书,中原区人民法院送来的,原告就是八方聚缘婚庆店的张某。在诉状中,张某说,段某违约,要求其支付剩余服务费1800元。
段某咨询律师后,向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反诉状,同样告婚庆店违约,认为婚庆店在婚礼当天更换早已约好的花车,对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损失,要求婚庆公司支付6000元婚礼及精神损害赔偿,并立即交付自己的婚礼光盘。
中原区人民法院很快下达了一审判决,认为婚庆店违约在先,应担负违约金400元。判决段某支付婚庆店张某1400元;张某在接到段兴付款三天内将婚礼光盘交付段兴;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段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来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二审法官增加认定了该两车的租赁费差价为340元,但同时认为段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判决段某支付婚庆店张某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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