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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修房脑部摔伤要索赔

  发布时间:2009-04-13 10:26:59


    结婚前找朋友帮忙,正好看见朋友及其父亲在为一家公司修缮房屋,就上前帮忙,不想却从屋顶摔下脑部严重受伤。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4 月13日,郑州市二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曹刚,今年28岁。2007年8月的一天,曹刚结婚前夕,去找同学王科商量结婚事宜,正好看见同学王科和父亲王志亮为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修缮房屋,就上前帮忙,不慎从屋顶摔下,头部受伤。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并丧失了阅读能力。当时,同学王科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9328.99元。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王科一纸诉状将同学王科、王科的父亲王志亮及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

    被告王科辩称:一、被告王科协助父亲王志亮为被告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用彩条布铺盖该公司一商铺漏雨瓦屋面,被告王科是义务帮忙,不是承包人,也不是合伙关系。二、2007年8月22日下午,原告是为了让被告王科为其结婚事宜提供帮助而来的。当时被告王科正在为三五一九公司帮忙,原告见状就准备帮忙,被告王科及父亲阻止原告,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忙。三、原告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明确拒绝帮助的情况下,仍然爬到平房上,无任何安全意识,原告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租房户王某私自搭建石棉瓦,没有加固和安全警示,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四、事发后,被告王科为挽救原告生命,作出了最大努力,为原告垫付了69 328.99元医疗费,尽了朋友义务。被告王科保留让原告偿还所垫付医疗费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被告王科也是帮工人,不是受益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志亮辩称:一、被告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让被告王志亮提供帮助,用彩条布铺盖该公司一商铺漏雨瓦屋面,被告是义务帮忙,不是受益人。二、被告王志亮让儿子王科协助为三五一九公司提供帮助,不是原告所诉的合伙关系。三、被告王志亮和被告王科来到三五一九公司指定的帮工现场时,原告来找王科,见状就准备帮忙,被告明确拒绝了原告的帮忙。四、原告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明确拒绝帮助的情况下,仍然爬到平房上,无任何安全意识,原告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五、租房户王某私自搭建石棉瓦,没有加固和安全警示,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王志亮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被告也是帮工人,不是受益人。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因曹刚不听劝阻私自上房屋顶部,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2、曹刚已是成年人,且接受过高等教育,无精神疾病,应有安全意识及明确本人并非施工人员。3、曹刚与我方并不相识,曹刚从房上坠下,被告也不知道,且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上房目的不明确,被告不应负任何责任。4、曹刚从个人私搭的石棉瓦上踏空坠地,公司无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对被告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曹刚与被告王科系朋友关系,在帮助被告王科、王志亮修缮房屋的过程中受伤,原告称其帮忙是应被告所要求,被告称原告系主动帮忙,但是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对方对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和被告王科、王志亮平均承担。原告首次住院的医疗费69 328.99元,被告王科已经支付,该款项应当由原告和被告王科、王志亮平均承担。被告郑州市三五一九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法院核算共计96 375.28元,由原告曹刚、被告王科、王志亮平均承担。因此依法判决被告王科支付原告曹刚9015.43元。被告王志亮判支付原告曹刚32 12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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