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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偷猪千余头 团伙犯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4-10 15:33:35


    放着好好的屠户生意不做,总想一夜暴富,一群屠夫竟相互勾结,干起了偷猪的勾当,一年多的时间里竟偷窃生猪千余头。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了这起团伙偷猪案,其中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了1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六名被告人均系河南省农民,分别经营生猪屠宰和拉运生猪的生意,由于生意上的往来,渐渐混熟了。2007年的一天,冯某突发奇想,这天天宰猪才能赚几个钱,不如利用自己的“专长”干点儿来钱快又没本钱的营生。冯某随即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其余几个“哥们儿”,没想到几个人一拍即合,都表示很愿意加入这项“业务”。于是,疯狂的盗窃开始了。从2007年至2008年一年间,6个人不断潜入养猪农户院内盗窃生猪,前后共盗得1000多头,在作案过程中,也不放过任何可以拿走的东西,甚至连锅碗瓢勺也顺手牵羊照单全偷。得手后,便将所得赃物出售或自用,脏款很快便挥霍一空。连续的偷猪行为给当地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冯某、陶某、刘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某等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涉案数额达321 785元,陶某盗窃涉案数额达300 995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郭某欲收购的赃物价值达19600元,但犯罪行为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李某、郭某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刘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鉴于冯某等六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均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面的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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