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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不翼而飞 准新郎诉法索赔

  发布时间:2009-04-10 15:13:15


    婚期将近,欲取婚纱照,却发现影楼把婚纱照片丢失,经与影楼协商无果后,当事人赵某将影楼开办人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退还拍照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2008年4月5日,赵某到黄某开办的影楼预约婚纱照相,并交了预约金,其后黄某为赵某拍摄婚纱照。但当赵某向黄某索要照片时,黄某称照片丢失,双方协商无果后,赵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严格履行;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赵某与黄某签订了预约单,且预约单系黄某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存在照相服务合同关系。黄某在为赵某提供服务后却把照片丢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对赵某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并给赵某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决黄某退还赵某拍照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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