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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欲挪用资金 触刑律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09-04-10 10:16:24


    由于缺乏私人经营活动资金,就非法挪用其所在单位的资金。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艳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李艺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3月份至2008年11月份左右,王艳丽利用其在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经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李艺华通过套开收据方式分多次从河南云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蓝天集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共计388151.5元。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王艳丽将其交给李艺华,用于营利活动。

    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李艺华将其伪造的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书交给王艳丽。王艳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该委托书交给某工程局中原分公司,并要求该公司将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共计10万元转入郑州市达发物资供应站账号。某工程局局中原分公司按要求将10万元转入郑州市达发物资供应站账号后,王艳丽、李艺华并未将该10万元交给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而是将其用于营利活动。2008年12月12日左右,被告人李艺华再次将其伪造的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书交给王艳丽。王艳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持该委托书要求上海励来建设有限公司将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共计30万元转入郑州市达发资供应站账号。上海励来建设有限公司向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核实情况时,王艳丽、李艺华的行为被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其挪用30万元的目的未得逞。案发后,被告人王艳丽、李艺华向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了4931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艳丽伙同李艺华利用其担任河南实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行为积极,均系主犯,但被告人李艺华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对其二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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