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紧密的联系思想、工作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与审判和执行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努力发挥和谐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推进作用,积极的创新执行理念,以和解促执行。日前,该院执行局执行一厅采取刚柔相济的方法执结了一起疑难案件。
2006年10月25日,申请人申志颖因在楼道转向处小便时溅到被申请人申红域身上,申红域为此对申志颖进行训斥,训斥结束后,申志颖出现昏迷,经诊断、治疗、鉴定,申志颖造成的伤害是因申红域的训斥诱发,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申红域应赔偿申志颖各项损失21789元。
2008年12月18日申志颖申请执行后,执行人员李志伟将限期执行通知书依法依法送达,而被执行人申红域仍认为自己在引事件中没有过错,并称没有钱。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申红域没有任何履行义务的表示,执行人员将案件汇报后,认为完全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随即对申红域依法进行了司法拘留,为以“和”促执行创造条件,然后,趁热打铁,向被执行人发起强大的思想攻势,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力与和风细雨的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态度终于有所改变,但称自己的经济比较紧张。执行人员从邻里关系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申请人予以分析,最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谅解,愿意放弃一部分损失。双方达成和解。近日,被执行人将承诺的12000元交到申请人手中,使案件得以执结。
该案件执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尊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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