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如只看委托书上有无委托人签名,单位作为委托人的,一般只看有无公章即可,而不去核实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委托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也会为假委托,假诉讼者提供可乘之机。
首先,个人委托代理人的,有可能委托书上的签字根本不是委托人本人所签,而受托人在本人不知性的情况下假借他人名义而提起或参与诉讼。还有一种情况,受托人的确受到委托人的口头授权,但因时间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在委托书上签字就由代理人或他人代签,这种情况,在案件结果有利于委托人的时候可能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不利于委托人,委托人很可能就会以他没有委托该代理人为由提出上诉或申诉,法院工作就会限于被动。其次,关于单位委托的问题,民诉法规定,单位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参加诉讼而不需要单位的委托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单位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其实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故其委托书上必须应由法定代表人来签字而不是仅仅由单位来盖章。
笔者认为,为避免假委托问题, 法官应对委托书的审查除了形式的审查外还必须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无论在立案阶段还是在审理阶段,法官接受当事人委托书时,必须核实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委托人本人所签,具体方法可以传当事人本人到庭以笔录形式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在法官面前办理委托手续;对于单位委托的,除单位公章外,必须还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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