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
王群岭,现任郑州市二七法院少年庭庭长。
[案情介绍]
小宋今年17岁,是郑州市一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好好学习,却上网成瘾。因没有钱上网,又不敢向家里人要,小宋就和社会上的盲流张三商量,抢劫他们学校的学生钱财。3月底的一天晚上,他们二人来到小宋所在学校的操场,将小宋的同学小马,强行拉至学校的围墙边,二人以租房需要钱为名强行向被害人小马要钱,小马说自己身上没钱,二人就对小马拳打脚踢,并拿砖头把小马的手指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强行抢走小马的现金10元。又过了几天,小宋再次以胁迫、殴打的方法,强行抢走同学小陈现金50元。后因小宋的种种恶习,被学校开除。开除后,小宋仍然不思进取,又来到开除前学校,想伺机抢劫。正好碰到被他曾抢劫过小马及其父母。小马父子俩当即就把小宋扭送到学校的治安室,后被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问题]
本案中的当事人未成年人小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处罚。答案有以下几个选项:
A、小宋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以大欺小,强拿强要的人为,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小宋要承担民事责任, 退赔所抢被害人的财产以及对被害人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B、小宋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他要承担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C、小宋的行为系犯罪行为,相关法院应对他判处刑罚,并责令其退赔所抢被害人的财产以及对被害人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被害人。
[法官点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人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又依其严重的程度及所适用的法律来分,由轻到重分为的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简单地讲,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这里,主要是指民事侵权行为,不包括民法上所讲的非法民事行为中的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等。民事侵权行为的结果,就是民事侵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最轻的,法律一般允许当事人自行调解。我国民事责任的方式,大体上分为十种,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排除妨碍,三是消除危险,四是返还财产,五是恢复原状,六是修理重做更换,七是赔偿损失,八是支付违约金,九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是赔理道歉。对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个人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有点长,但他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从这个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来,犯罪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一是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基本;二是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犯法性。也就是说,违法的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相对与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来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说来,介于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之间。其行为人主要是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就本案来说,行为小宋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劫罪所作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我们再回头看看本案中的小宋的行为,他对他的同学实施了暴力,拳打脚踢,其目的是为了让他给自己钱,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让其同学给钱就是在当场,而不是要他的同学在以后的某个时间给钱。显然,无论是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小宋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当然,小宋的行为也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所以,他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