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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给法院工作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9-04-09 14:40:07


    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业已落下帷幕。然而,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却转化为社会公共事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继而在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它留给人们的反省其实才刚开始。

    简要回顾该事件的事实及关键节点:一、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失职渎职,致看守所管理混乱,牢头狱霸长期存在;二、李荞明看守所中被牢头狱霸毒打致死;三、公安局敷衍塞责,对外宣称,李荞明死因为玩“躲猫猫”游戏而意外死亡;四、“躲猫猫”死因说因其不合常理得近乎滑稽而引起网民和舆论的强烈关注与质疑,一度出现“民警殴打犯人或者官官相护”的猜测;五、宣传部门“高姿态”地组织网民调查团,然而却遭遇法律瓶颈:侦查阶段,应该保密;六、网民调查团的无果而终,进一步加重了网民及舆论的猜疑,事件公共性程度亦进一步升级;七、上级机关介入督促侦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以上即是“躲猫猫”事件发生、发展的完整过程。从本不该发生的刑事案件竟然发生了,到普通刑事案件由于有关机关的不当言行而一步一步升级为社会公共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在前期的六个阶段,只要相关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向社会公开信息,在事件升级后依法处理而不是随口行事,“躲猫猫”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毋庸置疑,“躲猫猫”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各级各类机关均应引以为戒,而作为专门社会纠纷解决机关的法院,尤其需吸取教训。

    笔者以为,“躲猫猫”事件至少给法院工作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思想,切实而认真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在各自本职工作中不出纰漏,不留隐患。第二,始终牢牢把握法律和事实这两个法院工作的“抓手”。“依法律为依据,依事实为准绳”是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因此,只要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办案时着力查清事实,认真找准法律,从而就能够做出公平正义的裁判。如此便能够避免各种不和谐事件的发生。第三,发生事件后,认真对待,切不可敷衍塞责、马虎行事,冒然公布不合情、不合理、经不起推敲的所谓结论。第四,合法有度的信息公开。谣言止于真相,“正义不但要申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申张”(英国法谚)。作为有着严格程序设计机制的法院,更应有公开的意识。事件处理的结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当然,解决问题及公开信息的每一步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的尺度内,不可随意行事,否则,将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率性而为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院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机关,同时也因此成社会矛盾聚焦之地。这就要求每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诚惶诚恐”、“如履薄冰”,必须认真分析“躲猫猫”及其它类似事件发生发展过程及原因,并从相关机关对该类事件的处理中总结出经验教训。惟此,才能确保法院工作让人民满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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