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西周起就有了,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当今新时期下,能否将人民调解机制和诉讼调解制度相结合,运用他们之间的功能差异及其互补关系来克服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弊端,解决现如今法院面临的诸多难题?如何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促进对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化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化、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联动等诸多探索性改革,构建起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完整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院法官在我立案前就这么尽心调解,没打官司就使我们两家人彻底解决了纠纷,还这么快就让我拿到了赔偿款,这是我从来没有想到的事情。不瞒你们说,我在来法院之前就想好了,如果王涛不赔偿,我就和他没完”,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村民王红军拿着法官给他的3000元现金,脸上充满着喜悦,来之前的怒气也一扫而光。这是去年发生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法院”)立案庭的一幕。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约40%的民事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能否把调解工作提前到立案阶段或庭外,使更多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呢?”惠济法院院长王晋嵩深有感触地说。
一项改革措施—————立案前调解制度被大胆提出,并于2008年3月在惠济法院立案庭“试水”。
启动诉前调解新机制
2008年6月13日上午,沈素月老人拿到法院转交的500元欠款时激动地说:“没想到案子没有立案法院就把欠款给俺要了回来,惠济法院法官办案效率真高,太谢谢啦!”
沈素月老人是郑州市阳光老人公寓的人员,2007年10月份左右,为了使公寓里的老人们过一个温暖的冬天,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决定给老人公寓安装暖气,沈素月老人和另一老人负责暖气安装事宜。沈素月老人代表老人公寓负责与北城建材市场的一位老板协商暖气安装,在安装过程中,该老板欠下了老人公寓500元钱,由于各种原因该老板却迟迟不归还欠款,沈素月老人多次讨要未果,无奈来到了惠济区法院。
该院立案庭的法官看到老人腿脚不方便,案件标的又小,请示庭长适用诉前调解程序,争取将纠纷解决在立案阶段。2008年6月11日,立案庭庭长宋香花和其他两名法官带领沈素月老人来到了该老板的店里调解此事,经过调解该老板同意两天后将500元现金交到法院。
上面讲述的故事充分体现了诉前调解新机制的优越性。
诉前调解就是当事人来惠济法院起诉的,立案前,法官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调解协议的效力,告知诉讼风险并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后,由立案庭法官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也可申请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官立案审查确认后,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探索“一三四”工作新机制 从“争讼”到“无讼”的理念回归
立案调解全面推开的同时,惠济法院并未就此止步,而是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新方法。经过一年的努力,“一三四”工作新机制初步形成。
一就是搭建一个平台,即在立案庭和两个法庭挂牌成立人民调解室由区司法局分别派驻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法院指定的工作人员联合开展工作,方便对来院诉讼的群众进行诉前调解;
三就是明确三种调解制度,即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凡属婚姻纠纷、相邻关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损害赔偿、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纠纷都可进行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
委托调解。对进行立案预登记或已经立案但适合人民调解的民事案件,本着“减少讼累,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区人民法院出具委托函,在3日内移送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主动撤诉或申请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函告区人民法院,由法官依法审判。
协助调解。镇、办(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受理或接受委托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调委会或者便民诉讼引导员负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主动向区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情况,协助法院及早调处纠纷。
四就是建立四项工作制度,即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备案制度、联合培训制度和联合考评制度。现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牌匾正在制作当中,很快就能正式挂牌,制度上墙。
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交流和配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区法院、区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讨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等问题。
通报备案制度。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各类案件后,将相关情况通知各相关司法所和调委会,并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调解协议被已经生效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由区法院(庭)及时将结果告知或通报相关的司法所和调委会,必要时可在告知或通报的同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
联合培训制度。区法院选派民事审判骨干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并协同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授课,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观摩庭,召集人民调解员旁听,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及调解技能。
联合考评制度。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定期评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调解文书,切实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水平,共同开展对各镇办(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比,调解案件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在古代中国,由于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树立起权威,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相信和亲近诉讼,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
但是,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现象,即把诉讼当做是现代社会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忽视了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作用。
有关专家指出,“一三四”工作新机制给人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出口,相对于法律,调解显得更富于温情,有助于帮助人实现内心平衡,更适应中国人的传统心理。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际上起到了道德教化和法制教育的双重作用。
“小调解”化解“大矛盾” 实现案结事了
去年9月份以来,该院还探索建立起“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便民诉讼网络的核心是便民,基础是诉讼,关键是网络。整合乡村、法院及司法局3家资源,建立相互衔接机制,使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筑牢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截至3月10日,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1.23%,古荥法庭的调解率为70%,花园口法庭的调撤率为79%。
今年的清明节到了,家住惠济区的王顺长舒了一口气,在法院的调解下,自己再也不用担心宋成来自家院里烧纸上坟了。
1998年村里给王顺新划了一块宅基地,刚拿到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时,同村的宋成就说自家的老坟头在王顺的宅基地里,房子建成后,宋成每逢鬼节、清明就到王顺家宅基地内烧纸上坟,10年来从不间断。这让王顺心里很不舒服,精神上也很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双方因此经常发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村委干部和镇里司法所多次调解也没有结果。
无奈,王顺把宋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宋成停止侵权,迁走坟头,并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万元。惠济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为确定被告祖坟位置,经与原、被告协商,以起坟的方式现场勘验,最后确定被告祖坟位置并不在原告宅基地内,而是在原告的院子外面。经调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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