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酒后实施抢劫,却心存侥幸,认为相关部门无法获取自己有罪的证据。近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4日晚22时40分,被告人魏三领酒后在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一条通往石羊寺村的路上,拦截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王永桂,用手掐住王永桂的脖子,并用言语相威胁,将王永桂的钱包抢走,包内有110余元现金、被害人身份证、公交卡、中国邮政包裹单等物品。次日凌晨,被告人魏三领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领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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