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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应突出三项原则

  发布时间:2009-04-08 15:02:08


    一、效果原则

    少年审判应把庭前调查、判前教育及跟踪帮教有机结合,始终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审查立案时应做到“四个查清”:查清犯罪的事实、证据,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查清犯罪原因,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过程及生活环境,提高法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庭审中,应注重抓好“四个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判方式,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不使用伤害性、刺激性语言,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开庭时不给未成年被告人带刑具,营造宽松的法庭气氛;在庭审辩论终结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犯罪危害性教育、感化教育。

    量刑时,要把握好“四个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等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程序原则

    少年审判应特别坚持以人为本,提前介入,加强诉讼程序保护,做到“四个确保”。

    一是敦促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确保所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到庭的,让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庭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二是明确告知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坚持诉权不简、庭前调查不简、法庭教育不简。三是加强庭审教育,确保90%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过。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确保少年案件的陪审率达98%以上。

    三、预防原则

    少年审判应突出重抓源头,标本兼治,构造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

    一要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到劳改部门和少管所对服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坚持跟踪考察一年;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委会、社区、学校沟通,由村委会、社区、学校协助对被告人进行帮教;二要加强普法宣传。充分运用图片、板报、音像资料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庭审旁听,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三要实行“法官寄语”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书后附载“法官寄语”,鼓励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成长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之人;四要构建未成年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渠道。与侦查、起诉以及刑罚执行环节的职能部门共同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司法一条龙”体系;与社区矫正、教育主管等部门共同建立使未成年被告人重新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的“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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