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问题
(一)法官培训制度还比较简陋。虽然初成体系,但框架类的条文较多,实施起来缺乏具体规定和可供借鉴较为成熟的经验,距离系统完善的科学培训体系存在较大的现实差距。
(二)法官教育的师资力量不够完备。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非常缺乏,而且现有师资配置中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占了很大的比例,这种配置的缺陷是教授、学者们虽然理论水平较为精深,但缺乏审判实践,对审判中的难题常常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三)课程设置不够合理。理论课程与司法实践分裂,难以突出课程的针对性。培训方式上应当重视案例教学,内容上加强对热点难点法律法规、庭审技巧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同时,法官的道德人格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也应该设置课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四)法官参加培训功利性太强,难以起到提高自身素质作用。培训只是一种外在形式,法官素质提高与否关键在于法官学习自觉性的培养。目前许多法官学习的目的纯粹是获取一张文凭,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这种培训不会真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建议
法官教育培训要更加注重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一)在培训对象方面,可以把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分类培训,针对不同的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和培训。领导类应以领导能力提高为主、审判类人员培训应以审判技能和业务基础知识为主,提高法官适用法律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案件调解能力等,行政类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为主、技术类人员主要参加以提高服务技能为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所有培训应该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
(二)在培训内容方面,一要突出课程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设置能体现审判工作特色和法官最需要的课程体系,使法官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提炼司法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二是注重案例分析教学,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改变过去那种在教室听、讲的教学模式,组织报告会、研讨会、实地考察、参观学习等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大力发展网络教育,节约教育培训成本。
(三)在培训机制方面,要逐步形成培训、考核与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建立干部培训档案,严格培训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机制上保证真正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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