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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追偿路难 经调解雪中送炭

  发布时间:2009-04-08 09:43:45


    本来势不两立的双方当事人,经中原区民一庭法官的耐心调解后,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一场因劳务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2007年8月1日下午6点多,原告邓某站在洗砂池上准备往里面添加碱时,因盐酸罐上的排酸管脱落,原告邓某猝不及防地掉进了加有盐酸的洗砂池中,导致双下肢及双脚烧伤,被告某公司急忙派人开车将原告送到了河南电力医院烧伤科救治,诊断为“双下肢双足化学烧伤”,后经鉴定原告邓某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3523.79元。

被告对上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辩称原告不属于被告公司的职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此种情况下,原告属揽活劳务,但是即便这种情况双方也没有签订承揽合同。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对原告实施了积极治疗,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属实,但是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却迟迟不能达成共识,矛盾十分尖锐。经法院细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才最终达成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邓某各项经济损失46000元。

    此案利用调解方式将本来比较尖锐的矛盾有效化解,达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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