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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不付账 律师起诉当事人

  发布时间:2009-04-08 09:39:28


    一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打赢官司后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支付费用。郑州开发区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

    2006年1月24日,郑州某律师事务所与郑州某厂签订一份代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郑州某厂与郑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许某买卖纠纷一案,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费按追回款的15%支付。合同签订后,律所指派李律师积极活动,并依据郑州某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诉讼相关手续进行诉讼活动。李律师代理案件后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直至2007年10月为郑州某厂追回款项276 000元。郑州某厂随后以该代理合同中所盖印章非本单位印章为由主张风险代理合同无效,只能以一般代理支付诉讼费用一万元。郑州某律所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41 400元。

    郑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所与郑州某厂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遵循双方合意前提下自由订立的,合法有效。郑州某厂依据律所的代理成果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实际拿到执行款项276000元,但以合同所盖的章不是被告单位的章为由主张双方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理由与前项内容自相矛盾,故对郑州某厂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郑州某厂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所诉讼代理费。据此,开发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郑州某厂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414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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