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系累犯的寻衅滋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张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军伙同张向风、张建国(该二人已被判刑)等人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乡贾庄村被害人张东华、薛红霞夫妇经营的江南饭店内酒后滋事,将江南饭店内的盘子、碗摔碎,不付账即要离开。被害人张东华、薛红霞夫妇向张向风、张军等人索要饭钱,遭到被告人张军、张向风、张建国等人的殴打,造成张东华、薛红霞夫妇身体多处受伤,饭店的门也被张向风砸坏。经鉴定,薛红霞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与同伙强行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系累犯,属自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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