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沿溪,原本应该是一个拥有无暇青春的妙龄女孩,却因年幼无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此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因犯敲诈勒索罪,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沿溪有期徒刑两年。她的三个同伙也已被另案处理。
张沿溪与胡剑、陈甲寅、李健系好友关系,因为缺钱花,张沿溪与此三人商议欲实施敲诈勒索,由于屠某一直对张亚喜心存好感,他们的目标就锁定在了屠某的身上。
2008年12月12日,张沿溪伙同胡剑、陈甲寅、李健于当日下午14时左右,由张沿溪先行来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度花园19号楼4单元601号屠某家中,张沿溪表明自己的来意后,欲与屠某发生性关系。待二人脱光衣服赤身裸体的躺在床上之时,张沿溪的三个同伙忽然闯入屋内,掀开二人身上的被子,强行拍下二人的裸体照片。
拍完裸照后,胡剑声称张沿溪是自己的女朋友,屠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尊严,要求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否则将把二人的裸体照片寄至屠某家中,使之名誉扫地。之后,由于害怕,屠某又在胡剑的强迫下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并被要求将现金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次日晚19时许,胡剑伙同陈甲寅,李健驾驶一辆白色帕萨特汽车,行至陇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并约屠某在此处见面。屠某赶到后,该三人强迫其上车进行交涉,屠某因害怕坚持不肯上车,双方遂发生争执。当时由于附近有人,胡剑、陈甲寅、李健三人害怕把事情闹大又达不到目的,就借机驾车离去。
该三人心存愤怒,非但没能达到目的,还费时费力白折腾了一番。于是,胡剑于当晚11时左右,将所拍摄的屠某及张沿溪的三张裸照分别放置于屠某家所在的单元六楼消防栓底部和房门顶端。屠某由于难忍屈辱,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沿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故酌情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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