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发生后,舆论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9年4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剑文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5000元;金小英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罚金4000元;程勇、杜海非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叶剑文(男,系保罗国际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金小英(女,系保罗国际店长)、程勇(男,系保罗国际美发师)、杜海非(男,系保罗国际美发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河南省某职业学院女学生张怡、袁莎莎在本市二七路逛街时,来到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分别选择了38元和68元的剪发服务。在剪发过程中,为被害人张怡、袁莎莎服务的剪发师被告人程勇、杜海非在店长被告人金小英的授意下,采用隐瞒价格的方法,以种种理由诱骗被害人张怡、袁莎莎接受多项服务,并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剑文的指使执意要求二被害人办理该店9800元的会员卡。当晚8时许,当二被害人被索要7000多元理发费无力支付时,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等人在被告人叶剑文在场的情况下,为达到叶的要求,将二被害人限制在店内并予以看管,强迫二人联系同学借款结账。被害人张怡、袁莎莎在精神恐惧、无奈的情况下,直至当晚10时许,筹足款项后,按照该美发店的要求被迫办理了一张 9800元的会员卡,并用于支付“理发”费6013元(打折价)后才得以脱身。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8年4月9日在本市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抓获,于2008年4月30日在海口市将被告人叶剑文抓获。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天价头”事件发生以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以被告人叶剑文涉嫌虚假出资罪,以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涉嫌诈骗罪,叶剑文、何朝霞、李萍、李丽娟涉嫌偷税罪向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高度重视该案,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力争把该案办成精品案件。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还召开了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郑州大学、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省内知名法学教授对该案进行论证。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作为保罗国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叶剑文、何朝霞作为保罗国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以偷税罪追究责任。而叶剑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剑文于2009年3月26日补缴了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偷税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符合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对偷税罪的指控不再审理。
但面对公诉部门对其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指控,4名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有罪。叶剑文更是以“听不懂”、“没有”、“不知道”、“不可能”词语来回应现场公诉人员的讯问。叶剑文甚至很“无辜”地认为:其经营很规范,明码标价,做每个服务都征得两学生的同意,并有她们的签字。两学生消费后很开心,也没投诉。如果有投诉,他会严格按规定处理理发师,让理发师为顾客买单。因为消费后有打折,她们就要求办一个五折卡,刷了卡后她们觉得自己的钱还不够,然后坐在那里等,说同学会送钱来,后来就结账走了。再后来,学生家属就投诉了,但没想到会被两女学生家属敲诈。家属向他要3.5万元钱,他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和当事人做了妥协,给了对方3万元钱,但没想到会是今天这种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作为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均系强迫交易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系被告人叶剑文的雇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受叶剑文指使,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叶剑文较小,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但在该三人中,被告人金小英作为店长,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较大,对被告人程勇、杜海非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叶剑文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面案情,二七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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