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当事人写给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1991年5月,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出口公司达成联营协议,在双方业务往来中,某出口公司拖欠一拖公司贷款。经多次催讨,某出口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无奈之下,一拖公司于1998年提起诉讼,经郑州中院审理一拖公司胜诉,但这并未使该公司的董事长尹家喜露出笑颜。紧锁的眉头,无法隐藏的忧郁,郑州中院执行局的乔栋,全部记在了心里,他心里也同尹家喜一样,知道摆在自己面前的将是一个什么局面:出口公司剩下一个空壳,工作人员几乎全部下岗,留下来的也都是一些离退休人员和一个领导班子,根本无偿还能力;而一拖公司,这个曾经创造过中国奇迹的大型国有企业,如今也是日落西山,一般工作人员,只能拿到两百元的工资糊口过日。乔栋深知,这个案子处理不好,将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为了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产生,乔栋与执行局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刘爱丽开始奔波于两个同样濒临崩溃的企业之间。现在回想起来,他们已经记不清到底有多少次风雨兼程地往返于郑州与洛阳之间,只是当时在发现出口公司还有部分股权时的情境,他们依然清晰地记得。随后执行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终于在2003年,郑州中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给了一拖公司一个圆满的答复。
——编者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乔栋、刘爱丽同志:
作为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进出口公司经济纠纷案的当事人,我们感谢你们二位法官在执行本案中的辛勤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均系国有公司,经济效益不佳,致使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你们接管此案后,不辞劳苦奔波于两个单位之间,深入调查了解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使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缓和。在你们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用机械进出口公司的480万元股权抵偿所欠货款,达到了执行的真正目的。在此过程中,你们数次下洛阳,跑工商局、股权单位和有关部门,费尽周折,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最终将股权过于一拖公司名下,使数年积案得到了彻底解决。
你们的所作所为,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性、效益性原则;体现了稳定社会人文关怀的精神;达到了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一拖公司的董事长,我代表我们全体职工特向你们致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