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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欠缺安全资质致雇工受伤 承包人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02 09:31:40


    3月8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郑州鸿基制造有限公司因未能尽到安全审查义务与雇主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沙某承包了郑州鸿基制造有限公司的车间房建造工程,并雇佣白某为其干活。2007年9月26日,白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大梁断裂从高空坠落摔伤。经法医鉴定,白某已构成三级伤残。雇主沙某和发包人鸿基制造有限公司在白某受伤后相互推诿,拒不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无奈之下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某和郑州鸿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鸿基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建造厂房的工程承包给了沙某,公司没有义务为施工提供安全设施,并且自己与原告白某没有雇佣关系,对于白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沙某则向法庭提出自己与鸿基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是包工不包料,自己只是带领白某去干活,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且白某的摔伤是由于公司提供的大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跟随以沙某为工头的施工队干活,以自己的技能提供劳务并从沙银川处获取报酬,二人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雇佣关系,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白某的损伤是由于沙某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的,被告郑州鸿基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审查沙某是否具有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将建造厂房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自身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郑州高新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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