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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遇到热心人 转身变成敲诈犯

  发布时间:2009-04-02 09:28:14


【法官简介】

    常菲,女,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任郑州高新区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崔敏,女,郑州高新区法院助理审判员。

【案情】

    男青年宋超从家乡来到郑州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没过多久,他就厌倦了既辛苦又不挣钱的打工生活,开始琢磨着一些骗人的伎俩,梦想着能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不义之财。

    一天晚上,宋超闲来没事打算到离工地不远的网吧上网,途中,他看到两个10多岁的女孩在路边坐着,看她们的样子不像本地人,且一脸的焦急,便动了恻隐之心、走上前问道:“小妹妹,这么晚了,怎么还不回家啊?”两个小姑娘看了看他没说话。宋超自觉没趣,就到网吧上网去了。

    第二天一早,在网吧里熬了一夜的宋超,打着哈欠走出网吧,刚走出不远,他忽然看到昨晚见到的那两个女孩竟然还在路边坐着,一副困倦不堪的样子!宋超心里顿生邪念,他打算利用这两个不谙世事的女孩赚得一笔不义之财。于是,他走近女孩,装作很关心的样子问:“怎么?你们就在这里呆了一夜啊?为什么不回家啊?”俩女孩觉得宋超说话挺和气的、不像是坏人,就不再那么拘谨,她们告诉宋超说:她们叫小丫和小娜,是因为和家里人生气才从老家跑到郑州的。现在很后悔,想回家,可又没钱买车票,这会儿是又冷又饿的。宋超一听赶紧说:“哦,原来是这么回事啊!这样吧,你们先等一会儿,我去给你们买点吃的。”说完,便到附近的小卖部买了些饮料和面包。宋超对两个女孩说:“天挺冷的,你们先到我家暖和一下,等你们吃完东西,我再想办法帮你们买车票、送你们回家!怎么样?”两个稚气未脱的小女孩一听很是高兴,便随宋超一起来到了一个较为偏僻的宋超的租房处。两个女孩天真的以为她们真的遇到好人了,所以,当宋超向她们要家里的联系电话时,她们没有丝毫戒备的就告诉了宋超。

    第二天,宋超把两个女孩带到自己打工的建筑工地、安置在一间破房子里,便用公用电话分别联系了她们的家人,让他们带两万元钱到郑州领人,否则就再也见不到他们的女儿了,还要求女孩家属只能乘坐大客车来郑州。当女孩家人赶到郑州后,宋超又不断变换见面地点。女孩家人一路惊恐不安的赶到郑州,立即向警方报了案。最终,宋超被警方抓获。

【问题】

   (一)宋超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如构成,您认为是什么罪?为什么?

    一、构成绑架罪;二、构成诈骗罪;三、构成敲诈勒索罪;四、因为宋超没有对女孩实施威胁,最终也没能得逞,其情节构不成犯罪。

【评析】

    宋超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宋超帮助了两个女孩,向女孩家属索要适当数额钱财作为经济补偿,也是无可厚非。但他以打电话威胁女孩儿家长的方式,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已具有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宋超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诈骗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而本案中宋超并未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被害人,也未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自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宋超对被害人家属虽然也虚构了部分事实,但也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了财物,符合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求。

    宋超没有对两个女孩实施威胁,但对女孩家长进行了欺骗性威胁,其未能拿到索要的两万元,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敲诈勒索罪在刑法理论中属于行为犯,意思就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就构成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的数额为标准进行量刑。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宋超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虽然被告人宋超勒索财物数额巨大,但由于警方介入使宋超在收钱过程中被抓获,其并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并且宋超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宋超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他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23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处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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