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的晚上,小武开着一辆上过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路行驶至新郑市八千乡沙张村轧钢厂门口处时,撞上道路上堆积的玉米堆后发生交通事故,小武受了重伤,摩托车也损坏了。受伤后小武被送往新郑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治疗无效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证,不能确定玉米堆的所有人和堆积人。事故发生地点所在的路段(X033)的管理、维护单位是当地的地方公路管理所。公路管理所提供的巡查登记中记载:2007年10月19日,8:30一12: 00分 X033全线巡查 一切正常。14:00-15:30分X022 X023全线巡查,巡查至城后马路段发现路边堆积沙子、石子等建筑材料,已找到户主,限令其两日内清除。小武的父亲认为公路管理所负有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遇道路上堆积的玉米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小武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路管理所作为道路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对路面杂物进行清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在道路上堆积玉米,导致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武对其损失应自行担责80%,公路管理所应当担责20%。事故对于小武的亲属来说,势必会使其精神上遭受本不需要其承担的伤害,为了抚慰其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遂判决公路管理所赔偿小武的父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431元。
宣判后,地方公路管理所不服,上诉称其无违法行为,对受害人之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担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小武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新郑市梅八线道路上确有玉米堆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公路管理所作为道路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对路面杂物进行清理,而在梅八线上堆放的玉米造成了该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所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对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行驶速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但小武驾驶摩托车在遇到道路上堆积的玉米后发才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与梅八线上堆积的玉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处理正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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